审限届满日期什么意思,审限期一般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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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总是会遇到客户或者朋友的咨询,“我有一个纠纷,如果去法院起诉,多久能够出结果啊?”。
对于这样的问题,律师在回答的过程中一般也只能告知他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要求,但具体某个案件的审理时间则可能与规定之间相差甚远。对于这种情况,也会有客户咨询,“如果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审限审结案件,是否构成程序违法”?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通过法条及案例梳理的方式,看看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是如何认定的。
一、民事诉讼中关于审限的规定
我们常说的审限,就是指的“审理期限”,它指的是某一案件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到作出裁判的法定期间。
对于民事诉讼的不同程序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有较明确的规定,见下表所示:
程序 | 期限 | 法律规定 |
普通程序 | 6+6+N(个月) | 《民事诉讼法》第152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简易程序 | 3+1(个月) | 《民事诉讼法》第164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小额诉讼程序 | 2+1(个月) | 《民事诉讼法》第168条 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
特殊程序 | 30+N(日) | 《民事诉讼法》第187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
对判决上诉的二审 | 3+N(个月) |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1款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对裁定上诉的二审 | 30(日) | 《民事诉讼法》第183条第2款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
再审申请案件 | 3+N(个月) | 《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款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可以扣除审限的相关情形
扣除审限,简单理解就是在诉讼程序中发生某类特殊事件,该事件的办理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可以扣除审限的情形有如下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修正)
第129条 对申请再审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但公告期间、当事人和解期间等不计入审查期限。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第243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审限,是指从立案之日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止的期间,但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2条第1款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第4条 在答辩期满前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7天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三、最高院关于审限要求的规定
关于审限的管理问题,最高院出台过诸多规定,以强化在审限内审结案件,最高院前院长肖扬大法官早在2000年前后就曾在发言中指出“人民法官要增强效率意识,提高审判效率,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审限制度,能在二十世纪办结的案件绝不能带到二十一世纪。”
最高院对于审限问题,在2019年修改了《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为缩短审判时间提供了制度保障。该规定第8条明确规定“故意违反法律、审判纪律、审判管理规定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司法实践中对超审限是否构成程序违法的认定
对于程序违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表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3条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可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里并未将“超审限”作为其中的事由之一。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中,涉及的程序性的事项也未包含“超审限”这一事由。
笔者在2023年2月7日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以“超审限问题”“民事”“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为关键词进行检索,笔者对除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剔除后,将最高院、各地高院的部分观点梳理如下:
案号 | 法院观点 |
(2021)最高法民申7238号 | 胡兴民所述原审审理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 |
(2021)最高法民申2944号 | 且原审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申请事由,故嘉伯文化公司此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2020)最高法知民终159号 | 原审审理本案时间较长,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但超审限问题并不是本案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
(2018)最高法民申4194号 | 翁玉仙提出的二审法院超审限问题,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不予审查。 |
(2015)民申字第341号 | 原审审理此案是否存在超审限问题,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故对南通六建公司提出的此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审查。 |
(2013)民申字第348号 | 鉴于本案实体并无不当,即使存在超审限问题,且超审限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申请再审事由,原判仍应维持。 |
(2020)豫民终1331号 | 超审限问题不是本案争议的关键事实问题,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 |
(2020)新40民终1779号 | 关于中海外公司提出的一审超审限问题,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故中海外公司以本案超审限审理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
因此,从目前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单独的“超审限”并不属于程序违法的事由。
五、结语
俗话说,“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司法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护城河,是当事人发生争议之后迫不得已的选择,但现实中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也一定程度上使得司法途径并非效率最优的方式。
因此,对于案件当事人,如果对案件审理的期限存在异议,需要积极与承办法官或者代理律师沟通,确定案件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审判人员推动案件进展,以使得自己的案件能够及时、高效地解决。
作者简介:
王乃哲 律师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破产重整与清算、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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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限是什么意思
为深入推进审判质效“稳固工程”,全面提升案件审结效率,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全流程审判管理和审限监管措施,制定案件审限管理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加强对扣除、延长审限管控,严格监管长期未结案件,取得较好成效。
加强审限动态管理。实现“智能+人工”方式,推进审限管理工作,办案系统在案件超过法定审限三分之二尚未审结的自动发出审限预警提示,案件审限届满前十五日尚未审结的,工作人员进行提示督导。超期未结案件将自动进入院庭长监管平台,并冻结结案程序,由部门负责人说明案件超期未结具体原因及实际情况后方可解除冻结。
严格规范审限批延。落实审限审核、审批流程,明确审限中断、扣除具体事由,审管办在结案评查环节加强卷宗审限审批相关手续的审查。要求合议庭依法对涉及审限变更的程序性事项进行合议,并向审判管理部门提交审批,审管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分管院领导统一审批。案件审限变更信息将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及时向当事人告知,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示明。审限中断、扣除、延长审限审批表同步装入卷宗归档备查。
全力推进旧存清结。常态做好旧存未结诉讼案件清理工作,按照年度制定旧存未结诉讼案件工作台账,逐年排查未结案件情况。在确保案件审限内结案同时,通过开展繁简分流、案件速裁审理、内部审限、审限监管等多种方式进一步缩短案件审结周期,全面提升案件审理效率。2022年1-10月,全市法院诉讼案件平均审理天数比2021年同期下降了5.5天。
监管长期未结案件。组织全市法院开展“清理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攻坚活动”,对一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建立工作台账,对三年以上未结诉讼案件落实“一案一策”,长期未结案件全部由院庭长进行包保,加强案件督导工作。审管办每月对长期未结诉讼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度督导,及时将阶段推进情况汇入台账记录,全市法院长期未结诉讼案件总数下降明显。
落实定期通报机制。积极推进周调度、旬督导、月通报制度,将审限管理纳入全流程审判监管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案件审限统计汇总和督导调度,发挥评查人员对审限审批流程的程序复核。定期调研全市法院审判效率状态,监管异常指标变动情况,总结案件审限监管成功经验,及时在全市法院进行推广借鉴。
下一步,吉林中院将继续推进审判管理标准化建设,实现审限管理督导、数据统计、问题解决反馈和经验总结等工作全流程标准化运行,确保审限绩效指标保持稳定,推进全市法院审判质效全面提升。
审限规定
如果双方当事人发生普通的民事纠纷,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后,双方当事人不服的,是可以提出上诉的。特别程序是非诉程序,那么,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限是多久?
网友咨询:
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限是多久
律师解答: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选民资格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在选举日前审结,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律师补充:
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特点: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黄素霞律师简介
黄素霞律师,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新疆大学法律系毕业,已执业6年之多,办理了大量的民商事、刑事等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
黄律师格言:相信法律、忠诚法律,在法律范围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审限内结案率
一、超审限的疑问。
法律对于审理期限既然有明确的规定,为什么实务中会遇到法官无视审限的规定,迟迟不予判决呢?尤其在群体类案件中,第1个起诉的案件最为明显。
二、关于审限的法律规定。
1.一审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审限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三、超审限的后果。
1.行政处分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47条规定: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 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对于程序违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中仅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表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23条对“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对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可认定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这里并未将“超审限”作为其中的事由之一。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形中,涉及的程序性的事项也未包含“超审限”这一事由。
因此,法院审理时间较长,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但超审限问题并不是应当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法定事由。
所以,看似超审限是违法的行为,但是如果内部沟通好甚至刻意为之,法官也不会受到处分,你以程序违法为由上诉也不会得到二审法院或者再审法院的支持。
然而,时间对于当事人至关重要,无论案件结果如何,一旦时间拖久了,势必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信心也会被慢慢被瓦解,一起参与的当事人也会慢慢退出、甚至撤诉,最终达到了对方以时间换空间的目的。#上海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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