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问题,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呢?
法 律 规 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根据上述的意见规定可知,抚养费的计算在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根据一方的月收入来作为计算依据的,比例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这是一个孩子的支付标准,如果是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那么有人要问了,如果一方收入较高,是否也按照上述的比例支付呢?高收入人群的抚养费支付标准是一种特殊的情况,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要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才能确定子女的抚养费。对于高收入人群,负担能力不必考虑,而要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考虑,高收入人群需支付的抚养费若按20%-30%计算就会明显偏高。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于1993年,距离现在已二十多年了,我国在这二十多年中发生了翻天覆地地变化,人们的经济收入也有了飞跃性的提高。如果对高收入人群仍教条的使用1993年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就显得有些不切实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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