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团伙以强凌弱实施聚众斗殴如何量刑,恶势力团伙怎么判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王浩志

  【案情】

  被告人黄某、宋某、吴某、秦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或以大欺小、或以强凌弱,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聚众斗殴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黄某为首,宋某、吴某、秦某、张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含城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

  聚众斗殴1次,双方参与人数达到5人,6个月-1年6个月有期徒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聚众斗殴3次的;聚众斗殴双方达到20人以上、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4年-5年有期徒刑。

  3、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每增加轻微伤1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伤1人,可以增加3个月-6个月刑期;

  (3)聚众斗殴次数超过3次,每增加1次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4)聚众斗殴人数超过20人,每增加3人,可以增加1个月-2个月刑期;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可以增加6个月-1年刑期;

  (6)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1年-2年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相应增加或者减少刑罚量:

  (1)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可以增加基准刑20%以下;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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