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与女方经人介绍现已结婚两年,并有一孩子已有三个月,期间两人关系平平,最近女方发现男方态度更加冷淡,还有意疏远她,还提出了离婚,原因是不想再维持没有感情的婚姻。一开始女方不愿离婚,后发现原来男方一直和另一女子有联系,而且关系暧昧。现在女方想了解的是:虽然男方和另一女方没有重婚也没有同居,离婚时无过错女方能否要求精神赔偿呢?有法律支持吗?
所谓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46条所说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是由于没有规定确定的期限和具体情形,所以在实践中操作较困难。司法实践中一般将“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理解为3个月以上。
但是《婚姻法》仅规定这四种情况才能适用损害赔偿,且未加兜底条款,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仅有婚外性行为,即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所要在本案中,法院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还要看是否存在男方与另一女子同居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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