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曾某受雇于林某充当话务员,拨打电话让不特定被害人添加指定QQ,后由冒充的“贷款专员”,通过QQ与被害人聊天,诱骗其下载软件注册申请贷款,以银行卡号填写错误需交纳更改费、保证金、验证还款能力需缴费等为由要求被害人转账,从而骗取钱财。被告人曾某参与诈骗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10598.34元。到案后,被告人曾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办过程:
曾某家属委托了张涛律师作为曾某的辩护人,张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同时认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曾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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