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构成范围是什么
犯罪成立需包含以下四要素:犯罪主体、主观心态、侵害对象以及客观表现。
1. 犯罪主体即实际施害且应承担法律责任之人或团体;
2. 主观心态则指犯罪者对自身行为及其后果的心理认知;
3. 部分犯罪需以特定犯罪意图作为主观构成要件;
4. 犯罪客体则指被刑法保护并受犯罪破坏之社会关系;
5. 客观表现则涵盖犯罪行为与结果。
特定犯罪的构成还可能涉及特定时间、地点或对象的要求。
二、犯罪构成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1.犯罪构成的该当性:顾名思义,此元素用以衡量是否符合刑法明文所规定的事实情形。
其考量范围涵盖行为主体的适格性、有害行为的实施状况、犯罪对象的特定性质、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以及相应因果关系的清晰度等诸多方面。
2.违法性:违法性既要求犯罪行为须充分契合所有构成要件,又强调其实质上必须违背法律规范。
判断违法性的基准在于是否存在违法阻却事由,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被害人承诺等特殊情况。
3.有责性:有责性则是针对已经满足该当性与违法性双重条件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责任归属的问题。
这通常需要依据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否存在犯罪故意或过失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有责性亦可能因为违法性认识不足或者期待可能性缺失而受到相应的阻却。
三、平面式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
让我来告诉你吧,现在这个世界上有三种最有影响力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呢。
首先就是说,欧洲大陆这些法系的国家们喜欢用的那种哲学上类似于逐层推进的犯罪构成体系啦,他们把其构成因素整理成为正确性、不合法以及可责性的形式;接着就是英国、美国这帮子国家搞得那个两层的犯罪构成体系,一部分叫本体要件,包括了犯罪的想法和行动,另一部分叫做抗辩理由,包括了威胁、保护自己、警察设下的陷阱、还是小孩子等等各种因素;最后一个就是以前的苏联和咱们中国用的那种结合式的犯罪构成体系,由犯罪的主角、受害者、主观的方面和客观的方面四个元素组成。
在咱们中国,一直以来占据主导地位的是苏联的那套犯罪构成理论,说白了,就是通俗易懂,很容易就能拿捏好。
但更重要的一点是,它并没有反应出给人定罪的真实思考和推理过程,在这点上,跟欧洲大陆国家那些用三个要点来衡量的理论相比起来,还差得远呢。
这个三个要点的理论就是递进式的逻辑结构,先来看是否符合构成的要求,也就是实际情况下的行为和是否故意或大意的问题,然后再看看法律上怎么看待这个问题,也就是判断是否违法,看有没有什么可以阻止违法的理由。
如果有的话,那就可以停止继续审判这个案件,而且这个行为也就被排除了可能成为犯罪的行列;反之,如果没有阻止违法的理由,那就说明这个行为是违法的,接下来要考量行为人的道德责任。
如果这个人没有任何责任,话又说回来,即使有了这三个要点,也还不能确定这个人是否真的犯了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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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平面式犯罪构成体系是什么,论我国犯罪构成体系去平面化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