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1985年1月24日,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
2003年7月18日,宋先生出资成立A公司,占股份34%。2009年11月19日,宋先生出资成立B公司,占股份34%。2010年5月27日,宋先生出资成立C公司,占股份10%。
2012年3月,宋先生起诉离婚,庭审中,三家公司股东均表示不同意李女士成为公司的股东,愿意行使优先购买权购买宋先生应当分配给李女士名下的股份,但宋先生和李女士就股权转让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
二、争议焦点
登记在宋先生名下的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三、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34%的股权归李女士所有,B公司的股权34%和C公司的股权10%归宋先生所有,后双方不服均上诉至中院,中院判决A公司股权34%、B公司股权34%和C公司股权10%双方各获得一半。
四、律师点评
洛阳离婚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郭世斌律师答疑解惑:
本案系一起夫妻离婚涉及登记一方名下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问题?
第一种方案:当事人自行协商,如果股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又男方主张股权所有权的情况下,愿意给予女方一定的补偿,女方同意,此时只需要双方对股权的价值进行确定从而确定男方给予女方的补偿额,如果双方对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申请评估鉴定或者根据公司在工商局及税务申报的经营材料进行确定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
第二种方案:当事人自行协商,如果股权登记在男方名下,女方主张股份所有权,男方同意,双方则需要针对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值协商一致,并征求公司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进而确定股权分割方案。
第三种方案,当事人协商不成,其他股东又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法院只能根据公司财产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只是登记在一方名下,判决股权每人获得登记在一方名下股权份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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