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程序和准备的材料,起诉离婚的程序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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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的程序怎么走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
审理阶段
▼
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
01
诉辩阶段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确定受诉法院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02
审理阶段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千零九十二条】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03
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
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浦江天平、法务之家
关于起诉离婚的程序
在婚姻关系走到尽头时,离婚成为许多人不得不面对的选择。当协议离婚无法达成时,起诉离婚便成为了解除婚姻关系的另一种途径。那么,起诉离婚究竟麻烦吗?它的流程是怎样的?又有哪些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呢?本文将为您详细解答。
一、起诉离婚的流程
(一)确定管辖法院
1. 一般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例如,夫妻双方中被告的户口在A地,而其经常在B地居住且满一年以上,那么原告应向B地法院起诉离婚。
2. 特殊规定:
-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夫妻双方都离开户籍所在地外出打工,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女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男方也离开超过一年,且女方在D地连续居住已超过一年,那么该案有权管辖的法院是D法院。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起诉离婚,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立案
1. 准备材料:
- 离婚起诉状:需写明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如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的支付等)、对财产分割的要求等;事实和理由部分,应详细阐述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经过等情况 。例如,“原告与被告于[具体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被告沉迷赌博,屡教不改,导致家庭矛盾不断激化,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
- 双方身份信息: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双方的身份。
- 结婚证: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若结婚证丢失,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开具婚姻关系证明。
- 子女身份信息证明:如果有子女,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用于确定子女与父母的关系以及子女的基本情况 。
- 夫妻共同财产证明:如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证明、股票基金账户信息等,用于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以便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
- 其他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家暴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例如,若存在家暴情况,可提供报警后的出警记录、医院的验伤报告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2. 提交材料:将准备好的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具体份数可能因地区法院要求而有所不同),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法院立案庭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材料齐全、符合立案条件,法院会予以受理,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 。
(三)审理
1. 调解阶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是离婚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会安排专门的调解人员主持调解工作。调解的目的是促使双方达成和解,修复婚姻关系;若无法修复,也希望能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可以在立案后至开庭审理前进行,也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若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达成一致,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婚姻关系自调解书送达之日起解除。例如,夫妻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协议,法院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离婚程序结束。
2. 开庭审理阶段:如果调解不成,法院将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 通知当事人:法院会在开庭前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一般会通过传票的方式送达,传票上会注明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
- 庭审过程:
- 法庭调查:双方当事人需要陈述案件事实,提供证据并进行质证。原告先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被告进行答辩。然后双方依次出示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并对对方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发表自己的意见 。例如,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原告出示房产证明,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被告则对房产证明的真实性、关联性等进行质证。
- 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阐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反驳对方的观点。辩论的内容包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的归属、财产分割的合理性等方面 。
- 最后陈述:双方当事人作最后陈述,表达自己的最终意见和诉求。
- 庭审记录: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有详细的记录,双方当事人需要在庭审记录上签字确认,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
(四)审理结果
1. 判决离婚: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法院会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问题一并作出判决 。例如,法院判决子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割等。
2. 判决不准离婚:如果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在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六个月内,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原告不得再次起诉离婚 。但被告不受此限制,可以随时起诉离婚。
3. 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需要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应写明上诉请求、上诉理由以及原审法院的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等内容 。二审法院会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根据审理结果作出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判决 。
二、起诉离婚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离婚相关事宜作出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诉讼离婚的条件,即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规定了离婚诉讼的程序,包括管辖法院的确定、立案、审理、判决、上诉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和操作规范 。例如,关于管辖法院的规定,确保了离婚诉讼能够在合适的法院进行审理;关于立案的条件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起诉权利;关于审理过程中的庭审程序、证据规则等规定,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
三、起诉离婚的注意事项
1. 证据的收集与准备:
-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除了上述《民法典》规定的几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相应证据证明外,其他能够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也很重要。如双方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能够反映夫妻之间矛盾冲突的内容;双方的分居协议、租房合同、水电费缴费凭证等,可用于证明分居事实及分居时间 。
- 证明财产状况的证据:在涉及财产分割时,要全面收集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对于房产,要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对于车辆,要提供行驶证、购车发票等;对于银行存款,要提供银行账户信息、交易流水等 。同时,要注意防止对方转移、隐匿财产,如有必要,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
- 证明子女抚养条件的证据:如果争取子女抚养权,需要提供自己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证据。如自己的收入证明、居住环境证明、教育背景证明、子女与自己生活的照片、视频等,以证明自己有能力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
2. 诉讼请求的明确与合理:在起诉状中,要明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包括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分担等方面 。诉讼请求要合理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例如,在财产分割方面,要根据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分割比例;在子女抚养费的请求上,要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以及对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
3. 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虽然起诉离婚是因为双方无法协议离婚,但调解仍然是离婚诉讼中非常重要的环节 。要积极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理性地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诉求,尝试与对方协商解决问题 。有时通过调解达成的离婚协议,可能比法院判决更能满足双方的需求,也有利于减少双方的矛盾和冲突 。
4. 注意诉讼时效:一般离婚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因此,要及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权利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
5. 尊重法律程序和法院判决:在整个起诉离婚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按时参加诉讼活动,如开庭审理、调解等 。对于法院的判决,要尊重并履行 。如果对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上诉,但在上诉期间,原判决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
起诉离婚虽然相较于协议离婚程序更为复杂,可能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但只要了解清楚相关的流程、法律依据和注意事项,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面对离婚这一重大人生事件时,建议当事人保持冷静和理性,必要时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离婚过程的顺利进行和自身权益的最大化 。
起诉离婚的程序怎么走得多长时间
#起诉离婚要具备哪些条件?#
起诉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司法程序,其前提条件既涉及实体法律规定,也包含诉讼程序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小编整理了一下关于提起离婚诉讼需要满足的要件:
一、主体资格要件
1. 合法婚姻关系存续
要求双方存在经登记的婚姻关系(含补办登记)。对于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可按离婚处理;此后的同居关系则无需通过诉讼解除。
2. 原告适格性
- 原告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但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本人作出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起诉需由监护人代理,但不得违反《民法典》第36条监护人资格限制规定。
二、程序要件
1. 管辖适格
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法院管辖。特殊情形包括:
- 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由原告住所地管辖
- 军人离婚:非军人方起诉可向原告住所地法院提起
2. 排除协议离婚可能
需满足《民法典》第1077条离婚冷静期规定无法达成协议,或存在:
- 一方拒绝离婚
-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存在重大分歧
- 一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形
三、实质条件(感情破裂标准)
需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列举的法定情形:
1. 重大过错情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2. 特殊裁判规则
- 初次起诉未判离后分居满1年再次起诉
- 失踪方离婚:宣告失踪后提起;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3. 限制离婚情形
- 现役军人配偶离婚需得军人同意(重大过错除外)
- 女方妊娠期/分娩后1年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起诉
四、诉讼材料准备
1. 必备文件:
- 起诉状原件(按被告人数+1份)
- 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 户口簿(涉及子女抚养)
2. 补充证据:
- 感情破裂证据(分居证明、出警记录、医疗证明等)
- 财产清单及权属证明
- 子女抚养相关证明(收入证明、教育记录等)
3. 涉外材料:
- 国外结婚证书需经认证及中文翻译
- 境外形成的证据需办理公证认证
五、特别注意事项
1. 调解必经程序:除涉及家暴等特殊情形外,法院须先行调解
2. 举证时效: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完成举证,涉家庭暴力可申请调查令
3. 费用缴纳:按财产标的额计算诉讼费,不涉及财产分割按件收取
建议当事人在诉讼前完成以下准备:
- 梳理共同财产清单并固定证据
- 收集子女抚养有利证据(如陪伴记录、教育规划)
- 对可能转移财产可申请诉前保全
- 评估调解方案与诉讼策略的利弊
本文所述为一般性规定,具体案件需结合实际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制定诉讼方案。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起诉离婚的程序和时间
离婚诉讼一般经历三个阶段
诉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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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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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执阶段
(离婚诉讼基本流程图)
一、诉辩阶段
1. 确定诉讼主体和起诉时间
夫妻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中提起诉讼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起诉无时间限制,但下列情形除外: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不得在六个月内再次起诉离婚;
(4)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不得起诉离婚。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 确定受诉法院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
(1)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宣告失踪、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撰写和提交民事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民事起诉状应当首先写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其次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包括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问题。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起诉,并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和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如果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除外。
(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由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5)围绕诉讼请求,简明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要求离婚的理由,并对子女抚养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等问题提出主张。除民事起诉状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原告通常还需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子女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夫妻财产或债务的材料,如房产证、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卡等。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准备齐全后递交人民法院。
4. 立案受理,完成起诉状及答辩状的送达工作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因此针对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及附件材料,受诉法院立案部门登记并接收材料后,如果原告同意调解的,将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以尽快化解矛盾。对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或者诉前无法调解成功的,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并发出受理通知书;若不符合立案条件,则告知限期补正,如补正后仍不符合立案条件,则裁定不予受理;如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对前述裁定不服的,可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
案件受理后,人民法院将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理阶段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调解贯穿离婚诉讼的始终。庭前法官会再次组织双方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开庭审理,庭审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提出的理由决定是否准许。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本人无特殊情况必须到庭,不能到庭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如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庭审主要围绕是否符合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定情形、子女抚养如何确定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等问题展开,原被告双方应针对性地陈述意见并提供证据。
1.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
(1)婚姻关系合法。婚姻关系合法的证据是双方已经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如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的结婚证明等;
(2)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准许离婚的情形。其中“感情确已破裂”应结合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若存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列明的五种情形(即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时,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关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需对子女抚养作出安排: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一方主张子女应随其共同生活的,可举证证明具有优先直接抚养的条件、子女跟随其生活的意愿以及具有抚养能力(主要指经济收入,离婚后的居住条件,是否具有教育子女、督促子女学习的能力和时间等);
(2)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一千零九十二条】
(1)如果原告起诉时并未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被告在诉讼中要求分割的,为减轻当事人讼累,人民法院会在离婚案件中一并分割。当事人均同意不在离婚诉讼中分割的,可对夫妻共同财产暂不作处理,当事人可在离婚后另行主张。
(2)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举证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三、判执阶段
离婚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三种:撤诉、调解和判决。
【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
1.原告撤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六条,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原告有权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原告未按照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于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达成调解
当事人均可针对是否同意离婚、子女抚养安排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自行或请求法院主持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离婚案件达成调解,包括调解和好与调解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应当记入笔录,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 作出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双方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或判决离婚的法律文书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生效后,双方婚姻关系即解除。其中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部分,如果一方不履行相应义务,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6修订)》的规定,为保护当事人隐私,离婚案件的法律文书不在网络公开。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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