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虚拟货币 法偿性 集资诈骗 公安报案 不予立案 立案监督
案例简介:
小王经朋友介绍认识老李,老李称其公司正运作所谓的“雅元链”产品,劝说小王投资其“雅元币”虚拟货币,承诺小王投资其“雅元币”产品具有高收益等,在老李的唆使下,小王向老李付款50万元,用于投资“雅元币”。款项支付后,老李并未实际交付给小王所谓的‘雅元币“。小王经多方了解,发现所谓的“雅元币”涉嫌违法,即要求老李退款。老李虽同意退款,却迟迟未履行,之后便消身匿迹。
问题的提出:
一、虚拟货币性质认定
案件中对老李的行为作出认定,首先要做是对虚拟货币的定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可知,虚拟货币本身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依法禁止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此,所谓的投资虚拟货币的行为本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该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涉案人员的行为认定
实务中,流通虚拟货币通常表现为“虚拟货币”的违规发售、流通,以炒币升值获利等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特征。案例中的老李完全系虚构相关事实造成小王对投资虚拟货币能够获利的错误认知,此后消身匿迹表明其具有非法占有小王钱款的主观故意,对老李可认定集资诈骗罪或者诈骗罪。
三、救济途径
随着新闻对海外比特币持续升值的报道,国内众多投资者也纷纷跟投各类虚拟货币。但如前文所述投资虚拟货币其实更多是场骗局。而在遭受该类骗局时,受骗的投资者可通过向公安机关刑事报案进行救济。
(一)就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控告,接受报案的部门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另据《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单位涉嫌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地或者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所在地是指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所在地。”因此作为被害人可以向犯罪行为发生地或就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处理。
(二)刑事立案应当言之有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认为有犯罪事实;(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有鉴于此,在报案时作为报案人员也应有适当准备,做到言之有理。因而建议报案人员在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时,对案情应进行梳理,依据条件收集初步证据,以便公安机关直观了解案情,为公安机关提供侦查方向,从而提高立案的可能性。
同时报案也讲究方式方法,最好先拨打110报警,然后根据110指挥中心的指示到相关部门办理报案手续。报案人在民警在初步了解案件情况之后,应要求公安机关制作报案笔录,并录入系统,在案件受理之后,并让接报案单位出具一份案件受理回执,如果报案单位没有出具,报案人员要注意主动索要受理回执。
(三)公安不立案可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后,是需在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不超过三日。但是司法实践也有出现,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期限届满后后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的情形。此时作为报案人员可以向公安法制部门、督查部门投诉或者向信访部门信访,达到监督立案的目的。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报案、控告、举报、移送的经济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撤销案件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有异议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
结语:
综上所述,虚拟货币不具有市场上流通的法律地位,相关部门也对该行为明令禁止,所谓投资虚拟货币高额回报的项目实质上都涉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投资者对此切不可冲动跟进。在进行日常民事投资时也应注意审查相关单位的资质,并保存好合同、转账记录等证据。在遭遇骗局时,及时与法律从业人员取得联系,让其帮忙梳理案件事实,协助收集证据,以便公安民警在有限的初查阶段收集相关证据,从而提高立案及后续破案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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