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 “居住权”
2020年1月1日,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即将生效实施,其中一个亮点就是居住权制度的设立。
那么,什么是“居住权”呢?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权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从而满足各自不同的需求,既可以实现特定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也可以灵活地满足当事人的其他住房需求。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住有所居”的根本目的和宗旨,是中国共产党出于“一切为了人民、为人民谋幸福”的中心思想而设立的政策指导方针的背景下创设的,是广大弱势群体的福利。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从该法条中可以看出,居住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物权的定性决定了它的权利属性,优先于债权的适用。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就是说,居住权的设立要采用书面形式,并且需要向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后才能取得。相反,没有登记,则居住权未能成立。
居住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居住权人对房屋具有较强的管领力和支配力,能够基于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通过登记而设立居住权,居住权就具有了对世性,能够对抗第三人,居住权人的利益可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比如,如果房屋存在居住权登记,即使所有权人出卖房屋,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也可对抗新的受让人,尽可能避免因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处分而造成居住权无法实现。
当然,居住权是处于所有权与租赁权之间的一种中间性的权利,强于租赁权这种债权,但是又弱于所有权这种绝对性的、完全的物权,是一种符合现在我国实际情况的特殊物权,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居住权的设立对于保护弱者,关爱青年,促进社会和谐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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