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的情形,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婉子

  可以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的情形

  关键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相关意见

  诉讼制度虽具有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力的立法目的。但其实质并非否定权利的合法存在和行使,而是禁止权利的滥用,以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进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社会交易秩序,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是诉讼时效制度的根本立法目的,两大法系的诉讼时效立法均体现了这一点。基于这一根本立法目的,诉讼时效制度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这是权利人为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出牺牲和让渡;但应注意的是通过对权利人的权利进行限制的方式对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应有合理的边界,该边界就是应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利益衡量,不能滥用诉讼制度,使诉讼时效制度成为义务人逃避的工具,随时否认权利本身,违反依法依约履行义务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观点涉及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21日,法释[2008]11号)

  三、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在司法实务中,下列情形可认定义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一,债务人以口头方式向权利人明确表示其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二,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划款协议。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其实质是义务人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使效力不完全的债务恢复为效力完全的原债务。

  第三,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提供担保,自然理解成为愿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故应认定其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担保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提供担保,也可以是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在认定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情形下,该担保应为债务人同意的担保);既可以是人保也可以是物保的方式。

  第四,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在该情形下,履行债务的后果当然由委托人即债务人承担,故该情形应认定为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

  第五,债务人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当然,此义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务为条件,如不构成该要件,则为义务人自愿履行行为。

  第六,债务人自愿用未过诉讼期间的债务抵消债权人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务为自然债务。自然债务可否进行抵消,其理由为不得强制执行的债权不得用于抵消。也有观点认为,当事人一方自愿用未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抵消自然债务,属当事人自愿放弃是小利益,应认可其效力。我们认为,尽管自然债务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但在义务人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的情形下,该自然债务的强制执行力恢复,成为完全债权。故义务人自愿用其未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进行抵消的,应认定其放弃其诉讼时效利益的情形下,该自然债务的强制执行力恢复,成为完全债权,故义务人自愿用其未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进行抵销的,应认定其放弃了诉讼时效利益,该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371-3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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