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再审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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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法律依据
半路杀出程咬金
“张总,A区法院执行庭电话告知我,大洋公司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经在淘宝网上拍卖成功了,再过几天拍卖款一到法院账户,A区法院就会按程序将咱们的执行款发放给咱们。”永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永平听着电话中王律师平静的言语,内心中的喜悦竟然有些抑制不住了。为了这个案件的执行拍卖,他可算是牵肠挂肚。经过一年多的评估拍卖程序,今天终于将被执行人大洋公司的土地及房屋成功拍卖变现,他手中握有的胜诉判决总算可以兑现了。
两年前,永平公司的债务人刘刚因欠永平公司巨额债务到期无法偿还,于是将自己对大洋公司的债权转让给永平公司抵债。永平公司见刘刚转让的债权数额大于其欠自己的债务数额,也提前通过调查得知大洋公司名下有一块位于开发区的面积广大的土地及房屋,具备债务清偿能力。于是,永平公司同意了刘刚的提议,双方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永平公司正式成为大洋公司的债权人。随后,永平公司立即向法院起诉大洋公司清偿到期债务,并在诉讼中依法保全了大洋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房屋。A区法院最终判决大洋公司向永平公司支付欠付的款项89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大洋公司并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永平公司遂向A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A区法院对已经保全的大洋公司名下土地和房屋委托第三方进行了评估,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开拍卖。最终,该不动产被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以1.2亿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接下来,张永平满心欢喜地等待A区法院发放执行款。一日,王律师果然打来电话:“张总,情况有变。A区法院告知我们B区法院执行庭向其送达了一份协助执行函,函称宏大建筑公司有案件在该院强制执行中,宏大建筑公司对本案中的部分拍卖款项享有优先权。”
张永平心情一落千丈。
事情原委出水面
原来,2013年年初,宏大建筑公司与大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宏大建筑公司对大洋公司名下的开发区土地全额垫资进行土地整理并建设地上建筑物,合同总价款4500万元。两年后,工程完成了,确认结算价款为4900万元。但是,大洋公司迟迟未能向宏大建筑公司支付结算款。宏大建筑公司遂于2016年6月2日向B区法院起诉大洋公司,要求大洋公司支付欠付的结算款4900万元及利息,同时确认对结算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2016年8月2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洋公司同意分期支付欠付的结算款,如有一期付款逾期则宏大建筑公司可以立即要求大洋公司支付全部欠付款项。同时,调解协议还确认宏大建筑公司对结算款享受优先受偿权。B区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按照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并送达双方,该调解书已经生效。然而,大洋公司并未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于是,宏大建筑公司便向B区法院申请对调解书进行强制执行。B区法院执行庭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一方面轮候查封了大洋公司名下的诉争土地和房屋,一方面向A区法院送达了协助执行函,要求对A区法院已经拍卖变现的款项行使优先权。
一方是历时近两年、查封在先且即将全额获偿的永平公司,一方则是握有载明优先受偿权的生效调解书的宏大建筑公司,两方共同在争夺同一财产——大洋公司名下唯一的土地和房屋——已经被拍卖变现,大洋公司除此外再拿不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然而拍卖所得款项却不能同时全额清偿永平公司和宏大建筑公司。此时的永平公司该何去何从呢?最终,永平公司选择以案外人的身份向作出生效调解书的B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
一厢情愿的再审
永平公司打定主意后,向作出生效调解书的B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调解书,对宏大建筑公司与大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并追究双方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永平公司为了能够赢得这场诉讼,可谓是下足了功夫,列举了宏大建筑公司与大洋公司案的五大罪状:第一,双方签订的结算协议恶意扩大结算金额。第二,在诉争工程早已完工的情况下,双方恶意拖延竣工验收时间,造成宏大建筑公司在形式上可以主张本已过期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大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宏大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系亲兄弟关系,双方有虚构工程量、恶意扩大结算金额有重大的恶意可能性。第四,双方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再到申请强制执行,整个过程过于迅速,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第五,首次开庭中,大洋公司曾主张在施工过程中向宏大建筑公司支付1400万元工程款,宏大建筑公司抗辩其为垫资利息而非工程款。仅仅几日之后的第二次开庭中,大洋公司便全面认可了宏大建筑公司的主张,承认结算款项分文未付。整个过程反映出强烈的虚假诉讼特征。在永平公司看来,这五点可谓个个扎心,理由如此充分,法院岂有不支持之理?
可是,理想总是那么丰满,现实也总是那么骨感。最终的结果恰恰是法院驳回了永平公司的再审申请。
法律程序莫迷路
法院驳回永平公司的再审申请,并非是认为永平公司提出的实体主张不成立,而是认为永平公司申请再审的程序有问题。法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申请再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第二,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应当在收到执行异议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第三,案外人应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永平公司并未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在此情况下不满足提起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而且,永平公司申请再审的法院是B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永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得到支持。
在现实中,经常出现自己的权益被涉及他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侵犯的情况。为此,法律为了救济这种情况,针对不同情况规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三个法律程序,它们彼此之间有着即使是专业人士也极难察觉的区别。就案外人申请再审而言,在2008年12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审监程序司法解释)第五条曾经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程序作了规定,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同意,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作出了适当扩张解释,赋予了案外人在某些情况下不经执行异议而直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但是,2015年2月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审监程序司法解释进行了整合,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了符合立法划定界限的重新解释。永平公司本次诉讼未能如愿的根本原因也在于对于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内容没有作出精准理解。
虽然永平公司在法律程序中迷了路,但是它并没有丧失维护自身民事权益的权利,其仍然可以调整方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路径走下去,给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争取一个得到司法评判的机会。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最新规定
来源:法门囚徒
一、案外人申请再审以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为前置条件。《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五条依据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解释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时,征得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作了适度扩张性解释。此次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时,又回归到法条划定的界限,即案外人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需要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后,该案外人仍不服,认为执行行为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才可提出再审申请。相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此处增加了认为原“调解书”有错误的,也可以申请再审。从民事诉讼法条文的逻辑含义看,此处应当包括“调解书”内容,才能算作完整。
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的,认为原裁判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本条比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设定了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三、案外人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在设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管辖法院时,是否完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上提一级管辖,还是由原审法院管辖,需要认真考量。由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规定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与案外人申请再审非常接近的救济程序,为了增强两个程序的可识别性,在征得全国人大法工委同意后,本条规定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
被遗漏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与之区别
区分二者的依据是案件是否进入执行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程序是其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本条规定的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并不以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为前提。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本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如果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以及本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再审。实践中如果发现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应当告知再审申请人依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有关规定行使权利。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第1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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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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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民事诉讼在过去一直被视为当事人私人之间竞技的角斗场,法院仅仅充当裁判者的角色,这种观念深刻塑造了近代以来的自由主义民事诉讼的面貌。以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为核心的民事诉讼程序构造固然具有防范法院滥权的作用,但无法应付当事人相互串通的虚假竞技行为,也难以充分遏制利用诉讼实施损人(案外人)利己(当事人)行为发生。本期旨在通过介绍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相关规定与理论,主要围绕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判案例,归纳提炼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司法裁判规则。
截止2019年12月,在无讼网输入“案外人申请再审”(关键词)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705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为32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为83篇。
基本理论
1.概念
在生效裁判实质性侵害案外人合法利益,而案外人在生效裁判作出前又没有获得程序参与、辩论和质证等正当程序保障的情况下,案外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生效裁判不服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程序制度,就是案外人申请再审。
2.案外人申请再审适用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3条第一款,其适用条件是:(1)须从执行立案到结案的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提出书面异议,执行法院以异议理由不成立为由裁定驳回;(2)须案外人对裁定不服,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3)再审申请须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4)再审申请须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5)案外人未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3.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为利益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提供了撤销之诉和申请再审两种不同的救济程序,二者有不同的适用条件。其中,撤销之诉为一般救济程序,而申请再审为例外救济程序。二者不能并用,只能择一行使。具体为以下几点:
(1)只能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情形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裁判、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裁判、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只能适用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情形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裁判、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参自江伟、肖建国主编:《民事诉讼法》第八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裁判规则
实务要点一:
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所保护的民事权益主要是指物权和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原则上不包括普通债权。
案 件:洛阳钰信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与洛阳东展工贸有限公司、一拖众成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97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关键词:案外人申请再审 债权
来 源:无讼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申请再审。首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为,案外人申请执行异议且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洛阳钰信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信公司)并未提供裁定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证据,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置条件。其次,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该民事权益主要是指物权和法律明确规定给予特别保护的债权,原则上不包括普通债权。因此,钰信公司主张二审判决损害其债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钰信公司如认为对一拖众成公司享有债权,可另行起诉解决。
实务要点二:
案外人仅对生效裁判的事实表述存在异议,该异议并非针对裁判结果,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案 件:福州天鹅饭店、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与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东门村民委员会股东出资纠纷案[(2011)民申字第432号]
案 由:股东出资纠纷
关键词:案外人申请再审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申请再审至少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案外人对原判决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二是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但从本案具体审理情况看,原一、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均对一审原告巴巴多斯公司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由于是判决驳回了DAC中国特别机遇(巴巴多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本案不存在执行问题,自然也不存在案外人福州天鹅饭店(以下简称天鹅饭店)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的情形。且从天鹅饭店具体再审请求看,其并非对本案判决结果存在异议,而是认为福建高院在二审判决中对于部分事实的表述缺乏依据,与事实不符,故申请再审。而如果天鹅饭店与他人就相关建筑物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其可以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虽然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因此,在天鹅饭店就所涉建筑物权属争议提起的诉讼中,如果其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福建高院在本案二审判决中对于所涉建筑物权属等问题的表述是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重新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因此,天鹅饭店现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实务要点三:
抵押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后,未提出再审申请,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 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广西越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闽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终193号]
案 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关键词:抵押权 案外人申请再审 第三人撤销之诉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广西高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核心理由,是案外人选择执行异议途径后就不能再选择第三人撤销之诉。但该条规定适用的前提是,相关异议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在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应归属于该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的情况下,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途径限制即失去意义。这是本案也是执行异议领域的一个基础的案外人异议识别问题,即抵押权人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异议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并非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提出的涉及实体权利的异议都属于该条规定的异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表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适用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则更明确解释为:案外人异议是指其“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情况。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抵押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虽然属于实体权利,但该权利是就标的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能阻止标的物的转让或者向受让人交付。抵押权人请求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因未得到保护而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尽管对于抵押权人异议究竟按照第二百二十五还是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仍不无进一步研究的余地,但如将其归属于案外人异议,则需要扩大目前司法解释对案外人异议界定的范围。……本案上诉人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中,只是请求依法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并未要求法院不得强制转让或交付执行标的物,更未明确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程序。钦州中院做出的(2015)钦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并未对该异议性质作出定论。既然该异议不应当归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从而抵押权人也不能依据该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故不能限制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如果认为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将抵押权人的异议,界定为执行行为异议不便于理解,则至多可以认为该种异议处于模糊地带,即既可以理解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执行行为异议,也可以理解为第二百二十七条的案外人异议。在尚不能准确清晰界定的情况下,则应当尊重抵押权人自己对于程序的选择,允许其自行选择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申请再审程序和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抵押权人未提出再审申请,而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应当受理。
实务要点四:
案外人不能以与原判决查明的事实无关且在判决生效之后发生的新事实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案 件:梁某与范某洲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再259号]
案 由:民事其他
关键词:案外人申请再审 执行异议
来 源:无讼网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本案再审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梁某所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具备法定受理条件,应否予以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本案中,梁某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亦具备上述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一、三项所列条件,需要考虑的只是其起诉是否符合第二项条件。具体而言,就是梁某的起诉是否符合“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条件。
本案梁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所指向的执行依据即原判决是本院(2005)民二终字第64号民事判决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甘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梁某提交的证据材料显示,在原判决作出后的2010年,梁某从房屋登记名义所有人李某军处受让案涉房屋,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梁某主张其在原判决作出后善意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故应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梁某提出排除对案涉房屋执行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原判决查明认定的事实无关;且梁某并未主张原判决存在错误,其起诉目的并非推翻原判决,梁某所主张的善意取得能否成立,亦与原判决是否正确无关。因此,梁某的起诉符合“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条件。从另一个角度考察,梁某受让案涉房屋系在原判决生效之后。不能根据在判决生效之后发生的新事实,对案件提起再审。且梁某并未主张原判决存在错误,故本案原审裁定指引梁某通过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解决诉求,亦有不当。
小结
为利益受到侵害的案外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机制,是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这一机制,不仅可以部分弥补刺激虚假诉讼的辩论主义之不足,减少二次纠纷出现的概率,而且有助于净化民事诉讼环境,维护纯洁的民事诉讼秩序,鼓励诚信诉讼。当然,案外人申请再审只是对案外人利益进行事后救济的一种制度安排,并不能取代法院事前和事中的谨慎审查与防范、向利害关系人通报情况并通知其参与诉讼、依职权调查收集案外人利益受到侵害与否的证据等职责。
相关法律
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来源:江必新《新民诉法解释法义精要与实务指引》第972页
第一,案外人申请再审,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234条)规定,先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其异议的前提下提出的。即执行异议或称之为执行标的异议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前提条件。
第二,案外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即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实体上的错误,在处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对于原生效裁判程序性错误不得申请再审。
第三,关于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2008年《审监解释》第五条规定为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这次修改为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申请期限一致。并且起算点明确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
第四,案外人为与原审无关、未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未参加原审诉讼的第三人以及原审中遗漏的必要原告或者被告,不属于本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 )所规定的案外人。属于原审遗漏的原告或者被告的,应当按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申请再审。属于原审中的第三人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
来源 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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