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等13人涉嫌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被告人张某某、胡某等4人见从事网络借贷有高额利益可图,共同出资成立公司,招募工作人员,在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小额借贷公司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发放贷款,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发放借款时,通过“手续费”、“展期费”等名义,引导借款人在第三方平台,以“保证金”、“押金”的形式签订高于实际借款金额一倍的电子借款协议,制造部分虚假走账流水,形成合法民间借贷的假象。当借款人无力偿还借款时,使用威胁、恐吓、侮辱、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逼迫借款人偿还本金及非法高额“利息”,给借款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和心理上的恐慌,从而获取财物,社会影响恶劣。
【张涛律师评析】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