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信托计划受托人取得股权主要基于两种情形,一是基于受托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信托财产,转移至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二是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即委托人先把自己合法持有的信托资金或其他财产转移至受托人,进而由受托人通过管理、运用该等受托财产,以增资、受让等方式投资取得股权并对该等股权进行管理和处分。
基于受托人取得股权的不同情形,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责任不完全相同。
如受托人系基于受托取得股权,受托人的股东身份更接近“名义股东”,其对投资股权的管理主要受限于信托合同约定的信托财产的运用及管理方式。
如受托人系基于投资而取得股权,受托人对已投资股权的管理责任,还需要进一步结合信托计划的性质、目的等具体确定,但原则上应适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尤其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中,受托人通常会因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而被认定应当承担公司法等法律规定下的股东管理职责,进而,受托人应重点考虑从以下两方面对投资股权进行管理:
在持股期间:加强对被投资公司的组织结构、印章、银行账户及流动性资金等方面的监管;积极参与被投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时掌握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债务清偿能力的变化等;积极应对被投资公司的重大合同、大额支出、借款、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进行实质性管控等;
在退股阶段:明确股权投资的退出安排,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退出的方式、时间、条件、对价的确定方式以及无法及时退出的处置方案;及时启动股权退出机制;并在无法及时退股的情况下寻求司法救济。
总而言之,受托人对股权投资的管理,需始终符合信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委托人的利益,积极、主动并切实地履行审慎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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