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都区律师谈违约方有什么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
成都律师吴国强
四川-成都 -郫都区 四川高扬(郫都)律师事务所
继续履行,指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应当依据另一方的请求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其承担的合同义务的责任。本质上,违约方承担的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是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的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主要分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和非金钱债务的继续履行。
一、《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也就是说,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没有理由不继续履行。
二、依据《合同法》110条,非金钱债务的违约方未全面、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只要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即应承担继续履行继续履行的责任。但下列三种情形,可以作为违约方不继续履行合同的理由: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1)法律上履行不能是指债务人破产、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标的为政府禁止交易的物品等;(2)事实上不能履行是指合同标的物是特定物,已经灭失或损毁等情况。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1)债务的标的是劳务合同就不适于强制履行;(2)履行合同的费用超过合同的价额在经济上不具备合理性,履行需要的时间过长也不适合实际履行。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此时,债权人请求继续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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