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智敏律师专业股权纠纷团队】【典型成功案例,就案情给与您详细法律分析和方案】
林智敏律师,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广州市高州商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知识经济发展促进会会员单位,中小企业法律顾问专家。
林智敏律师温馨提示:林智敏律师秉持“精准取证、多维施策”理念,专注股东资格确认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股东出资纠纷、隐名股东纠纷、股东分红纠纷等案件,系中小企业股东权益的专业护航者,擅于从复杂争议中提炼核心矛盾,结合诉讼谈判双路径定制解决方案,以细节突破与策略创新全力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致力于通过专业化、个性化服务实现案件最优结果!
中小微企业股权纠纷转债务纠纷的胜诉案例
当事人
原告:何某某(股权转让人)
本案中,律师代表原告方出庭
被告一:张某某(股权受让人)
被告二:王某某(张某某配偶,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
案情简介
(被告一)张某某与(被告二)王某某系夫妻关系。2022年,张某某与(原告)何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300万元受让何某某持有的公司15%股权。后张某某未支付股权转让款,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款项及利息,并主张该债务为张某某与王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张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及利息;
2、确认王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3、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护意见
张某某辩称:股权转让系个人投资行为,与王某某无关,且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王某某辩称:其仅为《欠条》担保人,非债务实际受益人,且股权转让协议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债务不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案件争议焦点
案涉股权转让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某作为担保人的责任性质(连带保证或共同债务);
股权转让未完成工商登记是否影响债务效力。
判决结果
1、张某某需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2、王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观点
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张某某受让股权后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公司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实体,债务符合“共同生产经营”要件;
2、担保责任与债务竞合:王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担保人,签字行为表明其对债务知情且同意,担保责任与共同债务构成双重责任基础;
3、股权转让效力:股权转让协议未完成工商登记不影响合同内部效力,张某某已通过股东会决议实际取得股东资格。
案件总结
中小微企业股权转让需注重书面协议与工商登记同步,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纠纷。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需结合“共同生产经营”实质,公司控制权与经营参与度是关键证据。担保条款设计应明确责任性质,避免因约定模糊导致连带责任扩大。
如需要了解更深入的股权纠纷案件问题,欢迎咨询林智敏律师专业股权纠纷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