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舞弊的概念,财务舞弊英文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魏桂

财务舞弊的概念,财务舞弊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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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的手段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黄子潇 深圳报道

某北交所申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收入,最高年份虚增收入高达75%;某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为掩盖财务造假行为,销毁、掩埋、删除财务资料,对抗监管执法;某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配合造假;某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近30人的团队对审计底稿进行篡改、删减、编造;某私募机构自行篡改银行流水并企图隐瞒资金往来关系……

近日,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从深圳证监局获悉,该局2024年查办案件数量创下历史新高。在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相关案件上,呈现隐蔽性更强、系统性更复杂、涉及时空范围更广等特征,其中有一起为“北交所欺诈发行第一案”。

在“长牙带刺”从一个新提法落实为制度性安排后,深圳证监局加大对恶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2024年度,该局承办案件49件,办结32件。案件承办、办结及查实数量,线索发现及成案数均为近年来新高。执法震慑更加突出,2024年行政处罚决定29份、涉案人数71名、罚没款达1.52亿元,均创历史新高。

在查办案件类型方面,该局执法重点更加聚焦,其中信息披露类占45%,从业人员违规占21%,内幕交易占14%。

“申报即担责”,财务造假占信披类案件66.67%

作为全国资本市场重镇,深圳汇聚了总市值超7万亿元的400余家上市公司,其监管执法工作承载着防风险重任。

披露信息显示,2024年,深圳证监局承办案件涉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信息披露问题已连续2年超过案件总数量一半以上,2024年度对该类案件罚没总金额近亿元,其中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处罚总金额超六千万元。

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中,涉及财务造假相关案件14件,占信息披露类案件总数的66.67%。

近年来,证监系统坚持“申报即担责”,严惩“带病闯关”“一查就撤”。

2024年,深圳监管局查办北交所欺诈发行第一案,查实某北交所申报公司通过虚构业务方式虚增收入、最高年份虚增收入高达75%等违法事实,阻断发行上市“带病闯关”行为。

记者从公告了解到,该“北交所欺诈发行第一案” 涉案公司为深圳市某电信运营商,因在 2018 年至 2021 年时期内存在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四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约4.5亿元,被深圳证监局处以1000 万元罚款,公司实控人等5名高管被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2270万元罚款。

同时,该局对市场舆情关注和投资者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快查快办,对某上市公司涉嫌伪造函证舆情事件,2个工作日内集中力量迅速完成相关核查及立案工作。

针对某“累犯惯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该局仅历时两个月便完成案件的所有调查工作,涉案公司已退市摘牌。

深圳证监局对拒绝阻碍调查行为“零容忍”。某上市公司子公司高管为掩盖业绩对赌期财务造假行为,销毁、掩埋、删除财务资料,提供虚假材料,指使员工和客户拒绝配合调查。涉案人员均被予以行政处罚,杜绝出现销毁证据、对抗执法反而脱逃处罚的破窗效应。

来源:深圳证监局

净化市场生态,打破联合造假灰色“产业链”

除上市公司主体外,近年来,第三方配合造假和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相关行为屡见不鲜。

2024年,深圳证监局大力提升对第三方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惩治并举破除第三方配合造假“产业链”

深圳证监局查处辖区2起上市公司配合造假案件。该局根据兄弟办案单位通报线索,对辖区某上市公司通过签订不具有商业实质的购销合同配合造假的行为进行查处;在查办某欺诈发行案过程中,该局发现辖区某上市公司存在“空转”转售帮助造假公司完成资金和业务流转的行为,迅速立案调查,平均仅耗时3个月。

另一方面,该局有效落实“一案双查”,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失职缺位等违法行为,2024年以来,对当年承办的14件财务造假案涉及的34家次中介机构开展核查,数量显著增长,并对5家次中介机构违法行为启动调查,督促强化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发挥。对严重失职失责的坚决给予“资格罚”。

据悉,某会计师事务所自某公司上市以来一直未能发现其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在上市公司接受检查后,该会计师事务所组织近30人的团队对审计底稿进行篡改、删减、编造,以掩盖其未勤勉尽责行为。证监会对该会计师事务所上述行为予以罚没2700万元,并处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6个月的重罚。

据悉,深圳证监局全年向上市及公众公司就财务规范相关问题作出32单行政监管措施,向涉及未勤勉尽责的7家中介机构及18名从业人员共计作出10单行政监管措施,其中涉会计师事务所5单,涉保荐机构5单。

此举旨在做好惩防并举“治未病”,突出抓早抓小、靠前盯防,对财务规范风险苗头进行及时纠偏,

严查二级市场交易类违法违规行为

金融机构及从业人员直接与“金钱”打交道, 在信息不对称下,天然面临着较高的道德风险、操作风险,更要加大“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监管原则。

2024年,深圳证监局表示加强对证券期货基金机构及从业人员违规行为整治,全年查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交易类案件10件,同比增长2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类案件1件,私募机构违法违规类案件4件。

对于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违规炒股情形,该局查办5起相关案件,面对既往同类型处罚案例较少的情况,准确界定范围并对当事人予以处罚,当事人均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主动注销股票账户。

同时,有力打击基金从业人员违规交易行为。某私募基金投资总监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基金产品交易决策信息后,在其实际管理的“私仓”从事趋同交易违法行为,被处以650余万元罚没款。

私募机构违法违规乱象方面,该局查实辖区某私募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交虚假材料、自行篡改银行流水并企图隐瞒与关联机构的资金往来关系,对该类严重失信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据悉,该局全年共计对37家私募机构及37名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向公安部门通报9家私募机构涉刑线索。

另外一方面,深圳证监局大力整饬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沉疴顽疾”,紧盯并购重组、实控人变更等内幕交易高发领域和上市公司董监高等重点群体,维护市场定价功能正常发挥。

2024年,深圳证监局共承办异常交易类案件7件,其中,内幕交易类案件4件,市场操纵类案件3件。某资本市场累犯惯犯通过盘中拉抬、虚假申报方式拉抬股价行为展开调查,期间部分调查对象为逃避责任不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反复篡改言辞陈述,最终为自身恶行“买单”,拟对其罚没金额超亿元。

在上市公司内幕交易方面,某公司人员利用上市公司董秘等高管职业“社交圈”,非法获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并交易牟利,深圳证监局针对该违法行为进行严厉追责,并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深圳证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深圳证监局严格落实监管“长牙带刺”、有棱有角的要求,快、准、狠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既抓早、抓小、抓苗头,更打大、打恶、打重点,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方、严而有效,更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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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舞弊公司

3月27日,北京金融法院召开《证券纠纷审判白皮书》新闻发布会,系统发布证券纠纷案件审判工作情况、典型案例及机制创新成果。据北京金融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薛峰在会上介绍,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证券纠纷案件中,最主要的案由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从行为表现看,虚假陈述行为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未按规定披露。财务造假是具体的虚假陈述表现,也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证券时报)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财务舞弊理论

深夜,康美药业刷屏。

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处以60万元罚款

证监会网站5月14日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康美药业违法违规案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

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21名责任人员处以90万元至10万元不等罚款,对6名主要责任人采取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行政调查审理程序中。同时,证监会已将康美药业及相关人员涉嫌犯罪行为移送司法机关。

证监会最终认定,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虚增巨额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货币资金,将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工程项目纳入报表,虚增固定资产等。同时,康美药业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上述行为致使康美药业披露的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康美药业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欺诈行为,践踏法治,对市场和投资者毫无敬畏之心,严重破坏资本市场健康生态。证监会发现案涉违法行为后,立即集中力量查办,持续公布执法进展,疫情期间通过多地远程视频会议方式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在坚持法治原则下从严从重从快惩处。

证监会重申,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依法诚信经营是最基本的市场纪律。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实施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相关中介机构未履职尽责、勤勉从业,严重阻碍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对此,证监会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职责,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及诚信记录等追责体系,对财务造假等行为重拳出击。

随着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和资本市场改革的不断推进,财务造假等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将大幅提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也将面临投资者民事诉讼索赔,付出更高昂的代价。希望广大上市公司引以为戒,坚守诚信底线,相关中介机构归位尽责,共同助力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也将继续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精准监管执法,坚决净化市场环境,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功能。

证监会此前公布康美药业“四宗罪”

去年8月份,证监会对康美药业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显示,康美药业存在以下四大方面的问题。

一是,康美药业涉嫌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具体为:

《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9.99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6.56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6.44%。

《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0.32亿元,多计利息收入2.28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2.51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5.91%。

《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84.84亿元,多计利息收入1.3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20.29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利润总额的65.52%。

《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

二是,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6亿元。

康美药业《2016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25.49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1.13%和净资产的76.74%;《2017年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299.44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3.57%和净资产的93.18%;《2018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货币资金361.88亿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45.96%和净资产的108.24%。

也就是说,康美药业这几年虚增的300亿左右的货币资金并不存在。

三是,《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共计36亿元。

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

四是,《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亿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

在被立案调查前,康美药业公司市值最高达1300多亿元,为市场热议的千亿市值白马股,如今市值仅剩下134亿。

康美药业爆雷全过程

1、公告财务差错

2018年4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了一份《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具体阐述了公司2017年年报中出现的14项会计错误。其中最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由于财务数据出现会计差错,造成2017年营业收入多计入88.98亿元,营业成本多计入76亿元,销售费用少计入5亿元,财务费用少计入2亿元,销售商品多计入102亿元,货币资金多计入299亿元,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多计入3亿元。

2、正中珠江被立案调查

证监会向正中珠江下发调查通知书,因正中珠江在康美药业审计业务中涉嫌违反证券相关法律法规,证监会对其立案调查,其调查时间为2019年5月9日。

3、康美存在假存款、假收入

证监会2019年5月17日表示,2018年底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我会当即立案调查。12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有关信息。

现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证券法》第63条等相关规定。

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

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

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

4、康美深夜道歉

康美药业在2019年5月17日晚上近12点的时候发公告道歉,并把自己给ST了。

公告还称,公司有88.79亿被拿去炒股了。

康美在公告称,经公司核查,公司与相关关联公司存在88.79亿元的资金往来,该等资金被相关关联公司用于购买公司股票。

5、康美股东大会董事长鞠躬道歉

2019年6月28日下午,漩涡中的ST康美在普宁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18年年报、董监事会工作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等10项议案,均获得通过。

在与现场股东交流环节中,马兴田表示,借这次股东大会的机会,向所有股东说声“对不起”!随后,马兴田起身鞠躬致歉。

康美药业股东大会现场图片来源:每经记者吴泽鹏摄

“公司在二十多年的发展中,特别是近几年的高速发展中,确实存在不规范的情况,被证监会立案调查。”马兴田说,“我们正在积极配合调查,争取在调查结果出来后更有信心的做好主业。”

6、遭《焦点访谈》点名

2019年8月9日,央视焦点访谈《财务造假须严惩》专题报道点名了康得新、康美药业、辅仁药业等一批上市公司涉嫌财务造假的违法违规行为。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财务舞弊和财务造假的区别

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众中介机构中历来以专业且低调的角色示人。

不过,在近年来密集出现的财务造假大案中,部分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不走向台前,接受市场质疑。回顾2019年的市场上,从康美药业的现金蒸发到康得新的财务造假,涉案会计师事务所均被立案调查,成为众矢之的。

2019年10月21日,中注协发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号——收入确认(征求意见稿)》,列举了上市公司收入舞弊的12种手段,并详细介绍如何识别收入舞弊的迹象,带你练就“火眼金睛”。

收入确认成为高风险领域

收入是利润的来源,更是直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指标。中注协指出,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粉饰财务报表的目的而采用虚增、隐瞒、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等方式实施舞弊,收入确认已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高风险领域。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应当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在此基础上评价哪些类型的收入、收入交易或认定导致舞弊风险。

中注协指出,假定收入确认存在舞弊风险,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应当将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所有认定都假定为存在舞弊风险。注册会计师需要结合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具体了解,考虑收入确认舞弊可能如何发生。被审计单位不同,管理层实施舞弊的动机或压力不同,其舞弊风险所涉及的具体认定也不同,注册会计师需要作出具体分析。

例如,如果资产重组的重组标的存在业绩承诺或对赌条款,则重组标的管理层可能有高估收入的动机或压力(如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的收入),因此,收入的发生认定存在舞弊风险的可能性较大,而完整性认定则通常不存在舞弊风险;相反,如果管理层有隐瞒收入而降低税负的动机,则注册会计师需要更加关注与收入完整性认定相关的舞弊风险。

事实上,就近年来上市公司频繁爆雷的情况看,其中因资产重组而埋下的祸患为数不少。部分并购标的存在“高估值、高商誉、高承诺”问题,在承诺到期后,业绩承诺难以兑现——商誉/资产大幅减值——计提后业绩变脸成为近年来不少问题公司的套路之举。

另外,中注协还指出,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对注册会计师识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舞弊风险至关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和执行其他相关活动获取的信息是否表明存在舞弊风险因素。

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到,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竞争激烈并伴随着利润率的下降,而管理层过于强调提高被审计单位利润水平的目标,则注册会计师需要警惕管理层通过实施舞弊高估收入,从而高估利润的风险。

这12种舞弊手法需当心

今年7月,康得新行政处罚决定出炉,公司及主要责任人员均被采取顶格处罚,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据证监会通报称,康得新涉嫌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并通过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共虚增利润总额达119亿元。

对此,除2018年为无法表示意见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均为康得新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无论是无心之失还是有意为之,都令瑞华付出重要代价。

在此次收入确认准则问题中,中注协共列举12种上市公司舞弊手法,提请注册会计师们注意。

1.虚构销售交易,具体包括:通过与其他方签订虚假购销合同,虚构存货,并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单据,以及虚开商品销售发票虚构收入;为了虚构销售收入,将商品从某一地点移送至另一地点,以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为依据记录销售收入;根据其所处行业特点进行虚构销售交易,如游戏公司利用体外资金进行“刷单”,对其自有游戏进行充值以虚增收入等。

2.进行显失公允的交易,具体包括:通过未披露的关联方或真实非关联方进行显失公允交易;

通过出售关联方的股权,并进行显失公允交易;与同一客户或同受一方控制的多个客户在各期发生多次交易,通过调节各次交易的商品销售价格,调节各期销售收入金额。

3.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前确认销售收入。例如,在委托代销安排下,在被审计单位向受托方转移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受托方并未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又如,通过伪造出库单、发运单、验收单等证明客户已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单据,提前确认销售收入。

4.通过隐瞒退货条款,在发货时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5.通过隐瞒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协议,而将以售后回购或售后租回方式发出的商品作为销售商品确认收入。

6.在被审计单位属于代理人的情况下,被审计单位按主要责任人确认收入。例如,被审计单位为代理商,在仅向购销双方提供帮助接洽、磋商等中介代理服务的情况下,按照相关购销交易的总额而非净额(佣金和代理费等)确认收入。

7.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通过高估履约进度的方法实现当期多确认收入。

8.当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时,随意变更所选择的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方法。

9.选择与销售模式不匹配的收入确认会计政策。

10.被审计单位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后,不确认收入,而将收到的货款作为负债挂账,或转入本单位以外的其他账户。

11.被审计单位采用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商品时,以新旧商品的差价确认收入。

12. 对于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约的销售,被审计单位未按履约进度确认收入,而推迟到履约义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37种舞弊迹象需警惕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出现舞弊风险迹象并不必然表示公司已经发生了财务舞弊。但对舞弊风险的了解,更有助于会计师在审计中产生的异常情况提升警觉。

具体而言,中注协列举了以下六类37中舞弊现象,供会计师进行参考:

1.销售客户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销售情况与客户所处行业状况不符。

(2)与同一客户同时发生销售和采购交易,或者与同受一方控制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

(3)交易标的对交易对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

(4)主要客户自身规模与其交易规模不匹配。

(5)与新成立的客户发生大量或大额的交易,或者与原有客户交易金额出现大额增长。

(6)与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客户发生大量或大额交易。

(7)与个人、个体工商户发生异常大量的交易。

(8)对应收款项账龄长、回款率低下或缺乏还款能力的客户,仍放宽信用政策。

(9)被审计单位的客户是否付款取决于下列情况:能否从第三方取得融资;能否转售给第三方(如经销商);被审计单位能否满足特定的重要条件。

(10)直接或通过关联方为客户提供融资担保。

2.销售交易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在临近期末时发生了大量或大额的交易。

(2)实际销售情况与定单不符,或者根据已取消的定单发货或重复发货。

(3)未经客户同意,在销售合同约定的发货期之前发送商品或将商品运送到销售合同约定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

(4)被审计单位的销售记录表明,已将商品发往外部仓库或货运代理人,却未指明任何客户。

(5)已经销售的商品在期后有大量退回。

(6)交易之后长期不进行结算。

3.销售合同、单据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销售合同未签字盖章,或者销售合同上加盖的公章并不属于合同所指定的客户。

(2)销售合同中重要条款(例如,交货地点、付款条件)缺失。

(3)销售合同中部分条款或条件不同于被审计单位的标准销售合同。

(4)销售合同或发运单上的日期被更改。

(5)在实际发货之前开具销售发票,或实际未发货而开具销售发票。

(6)记录的销售交易未经恰当授权或缺乏出库单、销售发票等证据支持。

4.销售回款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应收款项收回时,付款单位与购买方不一致,存在较多代付款的情况。

(2)应收款项收回时,银行回单中的摘要与销售业务无关。

(3)对不同客户的应收款项从同一付款单位收回。

5.被审计单位通常会使用货币资金配合收入舞弊,注册会计师需要关注资金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通过虚构交易套取资金。

(2)发生异常大量的现金交易,或被审计单位有非正常的资金流转及往来,特别是有非正常现金收付的情况。

(3)货币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仍大额举债。

(4)被审计单位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连续几个年度进行大额分红。

(5)工程实际付款进度快于合同约定付款进度。

(6)与关联方或疑似关联方客户发生大额资金往来。

6.其他方面出现异常情况,包括:

(1)采用异常于行业惯例的收入确认方法。

(2)与销售和收款相关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发生异常变化,或者销售交易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执行。

(3)通过实施分析程序发现异常或偏离预期的趋势或关系。本问题解答问题四对分析程序作出进一步解释。

(4)被审计单位的账簿记录与询证函回函提供的信息之间存在重大或异常差异。

(5)在被审计单位业务或其他相关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询证函回函相符比例明显异于以前年度。

(6)被审计单位管理层不允许注册会计师接触可能提供审计证据的特定员工、客户、供应商或其他人员。

财务造假监管不断升级

近年来,财务造假案例不断涌现,对此监管也不断提高严查力度,对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中介机构展开“双查”。

今年8月,深交所通报2019年以来上市公司违规处分情况,涉及纪律处分决定书62份,处分总量较去年同期37份明显增长。

深交所表示,财务数据、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了解上市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信息来源与依据,定期报告及相关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体现了公司治理和会计核算的质量与水平,严厉打击财务造假、会计差错等定期报告相关的违规行为。

具体而言,2019年以来,深交所对3家存在财务造假或会计差错的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纪律处分。其中,联建光电存在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的违规行为被予以公开谴责;*ST利源、光一科技因前期会计差错更正被予以处分。

而就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今年以来已有40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应罚单、处理意见落地,其中3份来自交易所,4份来自股转系统,其余33份均来自于证监会及各地证监局。就违规情况来看,基本为审计程序缺陷、财务报告存在错误、虚假记载、工作底稿不规范、函证管理、审计证据不充分等问题。

本文源自券商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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