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可以强拆违章建筑吗,村委会能强拆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诗美

  村委会可以强拆违章建筑吗?

  问:我经村委和乡委同意2001年在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办幼儿园,现在村委乡委要强拆违的建房,我们该怎么办?

  答:村委会无权强拆,按法律规定,目前在农村只有乡政府有强拆职权。乡政府只能以违章建筑的名义来强拆幼儿园,而且必须下发限期拆除决定,否则乡强拆是违法的。

  【维权指南】

  如果政府以违章建筑的名义强拆,政府必须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要下达限期拆除决定。注意只有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下达限期拆除决定,其他任何部门都不允许下达限期拆除确定。对这个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诉讼,复议时间是2个月,诉讼时间是6个月,都是从收到决定书起计算,一定注意,在复议和诉讼期间,法律禁止强制拆除违章建筑,如果你不提起,那复议和诉讼期满之后乡政府才可以进行强拆。

  【重点提示】

  我们国家城乡规划法,是2008年正式实施,所以在广大的农村,2008年之前,修建的建筑物很多都没有办理规划手续,对此类建筑物应当按照历史的原则进行对待,不能一味盲目认定为违章建筑。反之,2008年之后新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办理相应的规划许可手续。如果没有办理,就涉嫌属于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5年修正)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更新时间:2015-05-05 16:05:48 生效时间: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四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

  第十一条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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