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轻罪重判怎么判,贩毒判无期没认罪怎么判

刑事辩护 编辑:岑若

一、贩毒轻罪重判怎么判

(一)对于贩卖鸦片不满两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以及其他种类数量较少的毒品的行为,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判处罚金的刑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将“其他少量毒品”具体定义为: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简称MDMA)等苯丙胺类型毒品(不包括甲基苯丙胺)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和美沙酮累计不满200克的;

3.三唑仑、安眠酮总重量小于等于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总重量小于等于100千克的;

5.除上述毒品种类外,其他数量较少的毒品。

(二)对于以下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1.向多名对象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的;

2.在戒毒所、监管场所内进行贩卖毒品的行为;

3.向在校学生出售毒品的行为;

4.组织、利用残疾人士、患有严重疾病者、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5.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6.其他情节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三)对于以下情况,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判处罚金:

1.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且情节特别恶劣的;

2.在戒毒所、监管场所内进行贩卖毒品,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3.向在校学生出售毒品,且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的;

4.组织、利用残疾人士、患有严重疾病者、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情节极其严重的;

5.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6.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由此可见,代购行为要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案中王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只是为了得到免费的毒品作为回报,不论他如何处置这些毒品,均应认定其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主要有四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少量毒品”是指: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沦、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贩毒判无期没认罪怎么判

(一)对于贩卖鸦片不足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未满十克及其它少量毒品的行为,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需缴纳相应数额的罚款;而“其他少量毒品”是指以下情况之一:

1.包括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俗称摇头丸)在内的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二十克;

2.氯胺酮和美沙酮总量不满二百克;

3.三唑仑、安眠酮总重量不满十千克;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总重量不满一百千克;

5.除上述毒品之外的其它少量毒品。

(二)若罪犯涉及以下行为,将面临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1.向多名受害者贩卖毒品,或者多次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

2.在戒毒所、监管场所内进行毒品交易;

3.向在校学生出售毒品;

4.组织、利用残疾人士、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孕妇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从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违法行为;

5.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活动;

6.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

(三)对于贩卖毒品数量较大,且涉及多项严重犯罪行为的罪犯,将被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金额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代购者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代购者从中牟利,变相加价贩卖毒品的,对代购者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

由此可见,代购行为要构成贩卖毒品罪,必须以牟利为目的。因此,本案中王某为他人代购毒品,只是为了得到免费的毒品作为回报,不论他如何处置这些毒品,均应认定其主观上是“以牟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347条之规定,贩卖毒品罪的法定刑量刑幅度主要有四个: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贩卖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根据有关规定,“其他少量毒品”是指: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不满20克的;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3.三唑沦、安眠酮不满10千克的;

4.氯氮卓、艾司唑仑、地西泮、溴西泮不满100千克的;

5.上述毒品以外的其他少量毒品的。

三、贩毒重罪尿毒症怎么判

对于涉及到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毒品等相关犯罪行为,详细规定了以下多种情况应该从对应的范围内来确定起始判决的刑罚程度:首先,关于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鸦片共计一千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累计五十克,亦或是其他任何类型的毒品数量达到了数量大起点的情况,起始判决的刑罚程度应设定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然而,如果依据法律规定,该罪犯应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更重的刑罚,则此种情况不在此限。

其次,如果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鸦片共计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累计十克,或者是其他任何类型的毒品数量达到了数量较大起点的情况,那么起始判决的刑罚程度应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再者,如果走私、贩卖、运输以及制造鸦片的总量不足二百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的总量也未满十克,或者是其他任何类型的毒品数量较少的情况,那么起始判决的刑罚程度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范围内进行确定;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将起始判决的刑罚程度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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