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费征收标准,配套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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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费是什么意思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件要求
3月1日起
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
不同名目的各种不合规收费项目
01
供水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02
供电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03
供气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
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04
供暖环节收费方面
取消北方采暖地区城镇集中供热企业向用户收取的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属于用户资产的供热设施经验收合格依法依规移交供热企业管理的,相关维修维护等费用由供热企业承担,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另行向用户收取。
05
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
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06
其他费用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
不过,也有用户担心
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将应通过价格回收的费用计入成本
会推动水电气暖价格上涨
对此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作出回应
↓ ↓ ↓
近年来,各地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完善,价格矛盾逐步理顺,财政补贴机制逐步建立,随着户表改造工程和抄表到户措施的实施,除部分地区二次供水加压调蓄设施外,多数地区住宅建筑区划红线内供电供气供暖设施运行维护费用已逐步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并未引起价格大幅上涨。
同时,《意见》明确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土地开发支出,减轻了水电气暖企业的负担,降低了企业成本上升压力。
即使部分企业因经营成本增加需要调整水电气暖价格,也必须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不会对水电气暖价格造成大的影响。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后,有利于减轻水电气暖用户负担。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国政府网
来源: 常州网
配套费需要缴纳契税吗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田育臣
4月13日,郑州市政府办公厅对外公布了《郑州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大河报·豫视频记者了解到,按照该方案的要求,郑州市将推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市场化改革,区分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和竞争性环节,全面取消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
郑州全面取消水电气暖配套费等不合理收费
按照方案,郑州市将持续开展清费行动,全面取消不合理收费。任何单位(个人)代收水电气暖费用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2021年3月1日后新建成的项目之前已签订协议、合同且未履行结束的,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协商变更协议、合同相关内容。
郑州市将清理特许经营授权收费。方案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要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明确具体取消时间、实施步骤和配套政策措施,2025年年底前全部予以取消。未取消前,合理制定特许经营相关收费标准。2021年3月1日后新建项目统一纳入土地开发支出或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向用户另外收取。
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费用由受益方合理分摊
方案明确,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资源规划部门划定的区域为准),2021年3月1日后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工程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优化接入工程设计建设方案,降低接入工程成本,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用户接入。
针对规范工程建设安装和运维收费,方案要求,建筑区划红线内,无法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的自建房产、工商业用户配套建设以及既有建筑增扩建或改造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设备设施的费用,由用户与安装工程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含计量装置更新)工程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改造工程费用由受益方合理分摊,施工企业需将改造工程费用向改造用户予以公示。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
2021年3月1日后在建和新建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
小区水电气暖公共部位、配套的维护,以物业费收入解决
方案明确,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收入解决,严禁以水电气暖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或其他费用。
同时,要建立收费公示机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和其他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可保留收费项目要列出清单,实行明码标价,并在经营或缴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收费项目、依据、范围、标准及监督电话等,主动向终端用户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在提升企业服务效能方面,方案要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要制定标准化的服务办理流程,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积极推进水电气暖有关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大厅,实行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
配套费契税
房地产公司取得的土地,如何确定其契税计税依据?应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还是取得土地支付的全部款项?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费用需要缴纳契税吗?笔者认为,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一律要征契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基本案情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拍卖取得市郊一村庄50亩土地,合同约定每亩300万元,因有2户人家长期拒绝拆迁,另支付其赔偿款300万元才拆迁,合计15300万元。税企双方对取得该块地的契税计税依据有不同理解,企业认为应是合同约定的价格15000万元,税务机关则认为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取得土地支付的全部款项,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也应缴契税,计税依据为15300万元。
双方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以下简称134号文件)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同时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纳税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以下简称合同价)。如果在合同约定范围与事项之外,比如企业支付给长期拒绝拆迁户的赔偿,不属于合同约定的经济利益,不缴纳契税。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定,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而“招、拍、挂”竞标价一般包含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在内。
目前,政府出让土地主要采取净地出让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前期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各类费用(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拆迁补偿、建设配套费等)由政府向被征收人支付,并非由土地受让人直接支付。土地受让人只需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向政府支付一口价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格都体现在竞拍价或合同价上。该土地出让金作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即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按规定缴纳契税。为此,若完全依据134号文件规定,将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费用计入契税计税依据,显然是不合理的。
再者,一般情况下,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在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建设规划手续时,依据规划的建筑面积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实质上是为后续项目开发而向政府缴纳的政府性基金,与土地出让价格无关,不属于土地出让收入。而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为此,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市政建设配套费缴纳尚未发生,甚至其计算依据也尚未确定。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理解134号文件政策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仅指出让国有土地,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按条例及细则的规定纳税;二是所谓全部经济利益,只局限于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款项,因其他原因的不纳契税。因此,如果成交价(合同价)包含市政建设配套费和其他费用,则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不能扣除。如果出让合同价格中没有包含配套费及其他费用,则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不应缴纳契税。即不能认为成交价=合同价+合同之外的相关费用。比如,如果是转让土地,或为建设而支付的款项不适用上述文件缴纳契税。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受让方须建设安置房无偿移交给政府,这些安置房构成支付的经济利益,应按其公允价值缴纳契税。同理,合同约定必建的限价房,其售价与市场价之差,应作为支付的经济利益,缴纳契税。
因此,笔者认为,市政建设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一律要征契税,这种理解是错误的。一是如果是自己的土地而不是出让取得土地,不适用上述政策,而应按条例及细则纳税;二是即便为出让土地,如果配套费及其他费用不是出让合同约定的支出,则也不适用134号文件政策缴纳契税;三是为建设而并非为取得土地缴纳的费用,不应缴纳契税。
作者:刘世力 易小勇 廖永红
作者单位:江西省吉安市地税局、国税局
配套费管理办法
山东滨州的陈先生日前向澎湃质量报告投诉平台(www.thepaper.cn/consumersComplaint.jsp)反映称,2018年初他在滨州阳信县购买了一套阳信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阳城花园商品房,但在2020年1月1日交房时却被告知,业主需额外缴纳暖气、燃气开口费共6166元以及1500元太阳能费用才能领钥匙,而这些费用在此前购房、签署合同时皆未提及。
3月30日,阳城花园售楼处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称,燃气、暖气开口费及太阳能费用收费合理,开发商也是代相关单位向业主收取开口费,并且已经跟相关单位报备。
对此,4月3日,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工作人员表示,按照现有规定,水、气、暖都应包含在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费用包含在房价中,不会再产生开口费等费用。她建议业主向滨州市住建局提供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
售楼处提供给陈先生的“开口费”收据。 本文图均为 受访者 供图
“不交不能拿钥匙”
陈先生购买的商品房属于阳城花园二期,于2018年2月开盘,2020年1月交房。
交房当天,陈先生前往物业拿钥匙,却被告知需要缴纳暖气开口费3391元和燃气开口费2775元,以及太阳能费用1500元,而这些费用在此前购房时并未提及,也没有写在购房合同上。
“但物业说不交钱不能拿钥匙。”因为急于装修新房,陈先生迫不得已交了这些费用,但向物业要求提供收费发票时,被告知只有收据没有发票,而收据上写着费用为“开口费”。
对于太阳能费用,陈先生也觉得奇怪,“我们买房时工作人员没有说会安装太阳能,现在交房时也不询问业主需不需要太阳能,就直接要求缴纳费用。”陈先生认为,这属于强制收费。
和陈先生一样对上述费用存疑的业主不在少数,常年在外地工作的李先生,也在交房时被迫缴纳了上述“开口费”。李先生说,燃气开口费都是2775元,但暖气开口费则各不相同,他询问了售楼处工作人员后,被告知开口费就是基础设施配套费。但在李先生出示的购房合同中,对上述费用均未提及。
据此前滨州市财政局官网发布的《滨州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城区供热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滨财综〔2017〕3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供热、供水、供燃气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商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该文件已于2020年2月17日被废止。3月27日滨州司法局发布了关于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新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
对此,4月3日,滨州市司法局一工作人员表示,在新管理办法未正式发布之前,此前的文件规定也可作为依据。
李先生认为,阳城花园小区二期开盘时间为2018年2月,交房缴费时间在2020年1月,当时该文件尚有效,开发商不应该再额外收取“开口费”等费用。
滨州市财政局发布的通知。
律师:如协商不成,可起诉
针对上述情况,澎湃新闻记者3月30日致电阳城花园物业管理处,该管理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上述费用系代开发商收取,相关问题可询问开发商或售楼处。
同日,售楼处一名工作人员就“开口费”回应称,上述费用确实是在交房日向业主收取的,但燃气、暖气、太阳能等费用都属于必须要收取费用,是正常交房手续。
“我们都有相关单位文件证明,收费是合理的,不存在乱收费现象。”该工作人员表示,在前期销售时没有和客户承诺“开口费”包含在房价之中,“我们开发商也只是代相关单位收取费用,而且已经和相关单位报备,都是有文件的”。
当记者要求出示相关收费依据文件时,对方表示不方便提供。
对于太阳能费用,该工作人员则表示,太阳能不管业主是否使用,都必须缴纳费用。“太阳能收费是根据政府发布的文件来收的,规定必须安装太阳能才能达到验收标准,我们在收房时也和业主沟通了。”
对此,澎湃新闻查询发现,2019年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曾发布《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一体化应用管理的通知》,文件要求,新建高度100米以下城镇居住建筑、农村社区及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应按照规定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但文件中未说明太阳能安装费用是否应包含在房价内。
但为何太阳能费用没有写在购房合同中?该工作人员称,开盘时还未出台相关政策,所以开发商没有将太阳能费用写入合同。
4月3日,澎湃新闻记者联系了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法制科一位工作人员表示,3月27日滨州市司法局发布了基础设施配套费新管理办法,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按照现有的规定,水、气、暖都包含在基础设施配套费里,费用应该包含在房价中,不会再产生开口费等费用。太阳能费用没有明确规定,应该由业主和开发商协商。”她介绍称,开发商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需要由业主向滨州市住建局提供购房合同、缴费凭证等证据。
同日,滨州市司法局一工作人员也回应称,按照此前发布的滨财综〔2017〕38号文件,以及3月27日司法局发布的关于基础设置配套费新管理办理,开发商不应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业主可以向我们司法局举报开发商乱收费行为,我们会向相关的主管部门反映,进行调查”。
3月31日,北京大成(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宝向澎湃新闻分析称:“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商品房价格实行‘一价清’制度,即除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以外,所有费用都必须包含在房价之内。”他表示,开发商理应在交付房屋前做到水、电、气管网全通,以保证业主能够正常的使用,而不应该额外收入房价以外的费用。
对于太阳能收费,他认为尽管政策出台在售房之后,开发商也应该在确定收费时提前与业主们进行合理协商、公示,以保证业主的知情权。
济南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承涛则认为,除了合同以外,上述收费“开口费”在政策角度也存在不合理之处。他介绍称,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曾联合下发《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其中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明目的专项配套费。“按照政策文件,这两笔‘开口费’都应该属于开发商建设工程成本,不应该由购房者承担。”
针对这种情况,他建议业主向相关的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走法律程序。“如果是还没收房,可以请专业律师向法院提出以延期交房主张开发商的合同违约责任;若已经交房,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要求退款,协商不成,建议向法院提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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