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出生到现在,一块钱的购买力从一袋面包到一个200g的面包再到一块普通的面包片,可想而知,即便是同样金额的货币,购买力已经是数十年前的10%-20%。在很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并不认为自己多做的事很严重,因为在他们眼里,涉案的金额还是比较小的,但当律师把具体的法律规定解释给他们听的时候,他们可能会感到意外,甚至大受震撼——这就(基础刑在)三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了?但法律的确就是这样规定的,虽然这可能是十数年乃至于数十年前的规定,但法律就是法律,没有很特殊的情况是不会大规模调整的。当然人们也会看到,有些地方,有些案件,当事人在犯罪数额等方面已经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但最后判的刑期远比这个标准要低。很早以前,我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律师经过辩护,降低了可认定的犯罪数额,另外也把一些可以争取的从宽情节给确定下来了,后来想想,或许也不完全是这两个原因,也可能是虽然法条如此规定,但办案人员内心并没有觉得这件事已经严重到要判三年以上/五年以上/十年以上的程度。而这种内心“迟疑”,可能跟犯罪数额在办案人员心中的“大小”存在较大的关系。而犯罪数额之所以会影响到量刑,主要因为这是“社会危害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可以将犯罪数额的内涵以及相关要素进行细化,通过分析实际获利情况、对比类案、对比同案人等方式,将这些要素与社会危害性进行联系,尽量通过对犯罪数额的阐释来降低办案人员内心认定的、当事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当然,虽然律师可以如此辩护,但在当事人已经达到立案标准时,律师却往往不适宜直接将犯罪数额说成“小”数目,只能说犯罪数额“不大”,因为部分办案人员会认为在当事人是获益方或者损害者时,辩方站在自己的角度去说犯罪数额“小”,给人一种不尊重法益的感觉。尤其是当案件有被害人的时候,跟被害人沟通也要尽量避免提到犯罪数额“小”这样的说法,因为这种说法比较容易引发被害人的反感,给自己带来困扰。但即便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案件当事人的量刑是比较轻的,身处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却完全不能冒这个险,觉得“情节特别严重”只是法律规定而已,实际上是没有作用的。非也,法律始终是法律,是应当被正视以及尊重的,而且有些地区、有些办案人员办案是严格遵循量刑的成文标准的,是“规范化”(也有个别人认为这是“教条化”)的,如果刚好落在这些办案人员手里,那么辩护的阻力是一定会加大的,结果相对而言也会更不可测。尤其是,不同的办案人员对于同一问题的看法可能存在不同,那么对于那些在审查起诉阶段获得了如果严格按照量刑意见来判其实达不到的从宽幅度的当事人而言,审判阶段还是不能掉以轻心。刑事诉讼要考虑法律,更要考虑各方利益,因为人的行为始终是出于一定的目的的,是趋利避害的。因此,只有将刑事诉讼中每个人的利益(包括权利和权力的行使)都认知得比较清楚,才能作出正确的选择。如果您问一个人,通货膨胀了,是否有必要提高入罪的数额标准,很可能会得到很多不同的答案。如果去问那些在看守所里的人或者已经被传唤的人,他们的答案一般都会是“是”,而那些受害者或者自认为是受害者的人却肯定不会这样认为,有的甚至会觉得入罪数额再降低一些才好。还有人打过电话给我,说被骗了几百块,能不能去报案。我想这个问题如果问他,他肯定觉得有必要降低数额标准。比起法律的客观的公正性,很多人更在乎的是自己的实际利益。对他们而言,符合自身利益即为公正。当然,也不是说这种想法便是完全能错误的,毕竟人们心中的公正也是天然地带有一定主观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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