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的欠条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看另一方事后有没有追认以及借款用途。
审判实务中,有三种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共债务:
1、借款是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是双方签字,也可以是一方签字,另一方事后追认。
2、双方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借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但能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所以,如果一方签的欠条,另一方不知情不认可,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该债务为该方的个人债务。
如果一方签的欠条,另一方事后追认了,或者能证明用以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了,一般会认定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认定是个人债务,那么由个人偿还,如果认定是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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