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跟我生活的时候借贷还不上,这个债我要承担吗?”
到底该如何处理
【案情回顾】
2006年,41岁的景玉生(化名)在婚恋网站与30岁的王丽(化名)相识,王丽自称英国留学、拥有家庭企业、几十亿财产,两人很快便闪婚了。 但很快婚姻出现问题,王丽在婚内出轨多人,每次用同样的套路骗钱,后王丽因为诈骗徐某某44万元被判刑6年半。 更糟的是王丽的其中一个情人刘某某,拿出王丽给他写的370万欠条,要求景玉生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的连带责任。 2013年9月25日,南京溧水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王丽进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2014年4月17日,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王丽在狱中与景玉生办理了离婚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 在两人的婚姻关系结束之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3年就刘某某与王丽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民事判决,认定涉案的370万元借款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景玉生承担连带偿还义务。景玉生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此外,景玉生坚持,即便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也是王丽个人债务,与其无关。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终审宣判:景玉生得还钱! 【二审判决】 2016年12月24日,最高法做出(2016)最高法民再***号判决,维持原判。 判决书认为,王丽向刘某某借款发生在王丽和景玉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二审中,景玉生也未能举证证明刘王二人明确约定涉案借款为个人债务,且无法证明刘某某知晓景王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分割协议,故该债务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与此同时,从王丽的消费开支可看出,不仅存在借款用于家庭开支消费的情形,且无法排除借款以其他方式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景玉生主张涉案借款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不成立。 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条链接】 对于夫妻债务,法律有如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目前实践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基本秉持着“共债共签”的原则,但并非所有债务没有配偶的签字就不被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如该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该债务被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同样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共债共签原则”——《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简单解释“共债共签原则”,就是如果夫妻双方都以自身的行为表示一起承担这笔债务,那么这笔债务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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