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键词】信息来源 合理审查义务
简要释典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新闻媒体作为面向大众的传媒机构,在对某一对象进行批评揭露式报道时,应当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消息来源,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符合常理的善意推理。新闻媒体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构成名誉权侵权。
引案说典
汇源公司起诉《中国新闻周刊》名誉权侵权一案,汇源认为《中国新闻周刊》在其发表文章中恶意贬低汇源果汁质量,诋毁汇源公司经营现状等,《中国新闻周刊》出示其他媒体转载新闻予以反驳,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非凭空捏造。法院审理认定,涉诉文章整体评价偏向负面且使用了贬损性词汇,《中国新闻周刊》更应尽到相应查证义务,判令《中国新闻周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条“典”题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民法典》第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民法典关键词】信息来源 合理审查义务
简要释典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新闻媒体作为面向大众的传媒机构,在对某一对象进行批评揭露式报道时,应当有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使用未经核实的消息来源,要对相关信息进行符合常理的善意推理。新闻媒体违背了真实性审核义务,故意歪曲事实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因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不实报道的,构成名誉权侵权。
引案说典
汇源公司起诉《中国新闻周刊》名誉权侵权一案,汇源认为《中国新闻周刊》在其发表文章中恶意贬低汇源果汁质量,诋毁汇源公司经营现状等,《中国新闻周刊》出示其他媒体转载新闻予以反驳,证明自己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并非凭空捏造。法院审理认定,涉诉文章整体评价偏向负面且使用了贬损性词汇,《中国新闻周刊》更应尽到相应查证义务,判令《中国新闻周刊》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
法条“典”题
1、《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2、《民法典》第1026条: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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