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律师凌灿伟发表的民事起诉状,大竹竹凌集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李清

原告:沈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朝阳乡仁寿村8组,现住大竹县建设路XX栋8楼1号,身份证号码51302919XXXX39,电话号码:136XXXXX 大竹律师 大竹县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碧云路3号双楠府邸商住楼3-11-38,电话:02862XXX7

法定代表人:覃永华

被告:大竹某某酒店咖啡厅,地址:大竹县竹阳北路384号

法定代表人:刘X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石材款550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在大竹县竹阳东路开了一间门市从事石材买卖生意,字号为工艺石材,2012年12月份,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沈某某处买了一些石材,用于装修被告大竹某某酒店咖啡厅,原告将石材运到并安装好,2013年1月13日被告四川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跟原告结算,并给原告出具了一张结算单,内容为“石材款总价为8900元,优惠400元,实付定金3000元,下欠5500元,”现两被告一直没有支付所欠原告石材款。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此致

大竹县人民法院

原告: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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