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身为一名社区工作者,她在新冠状肺炎爆发期间对进出该地区的居民进行了体温检测,一名居民拒绝出示出入证,测量体温,一名妇女拒绝出示体温,造成李女士受伤。报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拘留妇女五天。两人未就赔偿达成共识,李先生将段先生通知法院,要求段先生赔偿医疗费、过劳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3117.38元,并要求段先生道歉。实验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中,段女士因不配合社区防疫登记进入社区,与社区防疫人员李女士发生肢体冲突,造成李女士受伤,证据充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社区防疫工作中,李女士严格执行出入证检查及相关信息登记等防疫工作,其行为无过错。医疗费、误工费等证据充分,理由合理,法院支持。谈精神损害赔偿。法院认为,在疫情防控措施的特殊时期,受害者李女士作为社区防疫人员,一直坚持社区工作。在这个特殊时期,李女士因时间、精力、感情和在这个岗位上应该享受的人格尊严而受到严重损害,因此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法院支持。指控李女士要求赔偿。法院认为,冲突的原因是没有配合社区防疫登记带孩子回家上课,没有其他恶意目的。此外,在公安机关处理此事和诉前调解阶段,多次表示当事人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就应该积极配合社区防疫工作。在疫情爆发的背景下,我们应该共同努力克服困难,避免敌对和对抗。因此,法院认为道歉应以自愿理解为基础,而非法律强制。法院没有支持李女士的道歉。最终,法院裁定赔偿李女士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3117.38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经判决,双方均未上诉,本案生效。裁判陈述。新发传染病是传播最快、传染率最高、防治困难的重大公共事件。目前,我国疫情防控形势仍不容乐观,个别地区新增病例增多,新冠肺炎肺炎防控不能放松。经过社区工作者的辛勤工作和无私奉献,以及社区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我国疫情防控形势得到了有效控制。作为社区居民,我们有责任最大限度地了解和帮助社区治理疫情,最大限度地了解和尊重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奋斗的各类医务人员。面对疫情,我们是命运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防病效果靠科学防治,离不开全民的广泛参与。作为一名社区工作者,我们应该善于预防和控制疫情。唯有深入细致地开展群众工作,发动群众,才能赢得疫情防控阻击战。与此同时,作为社区工作者,在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要做好心理建设,尽量保持乐观的心态。当疾病爆发时,我们希望所有的人都能一起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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