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秘密获取或者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抢夺伪造、变造的本罪的对象的,亦以本罪论处。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行为,为其生产提供专用材料或者提供资金、账号、技术、生产经营场所等帮助行为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实施本罪行为,同时又构成逃税、诈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定罪处罚。
依照《刑法》第375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剩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处罚情节和标准与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相同。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办理黑恶势力案件督导办公室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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