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既遂怎么判刑,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案例生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锦

动植物检疫是为了防止动植物疫情传播,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的重要措施。然而,一些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却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严重破坏了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进行,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因此,对于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犯罪构成(一)犯罪主体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这里的“动植物检疫机关”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的部门,以及在各地区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人员”是指在动植物检疫机关中依法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包括检疫官、检疫员等。(二)犯罪主观方面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危害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仍然故意为之。这里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犯罪客观方面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这里的“徇私舞弊”是指为了谋取私利或者为了亲友、同事等关系,故意违反动植物检疫法规,伪造检疫结果。“伪造检疫结果”是指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故意伪造检疫记录、检验报告、检疫证书等文件,或者故意隐瞒、篡改检疫结果,以使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通过检疫。(四)犯罪客体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动植物检疫机关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负责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其职责是对进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监管,防止疫情的传入和传出,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态安全。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动植物检疫工作的正常进行,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定罪(一)罪与非罪的界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与一般的动植物检疫违法行为的界限在于是否情节严重。如果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虽然存在违反动植物检疫法规的行为,但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二)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与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的界限在于主观方面的不同。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故意犯罪,而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过失犯罪。如果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在检疫过程中,虽然存在失职行为,但是没有故意伪造检疫结果,而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通过检疫,应当按照动植物检疫失职罪进行定罪处罚。

三、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量刑标准如下: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传播、蔓延,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四、结论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一种严重危害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正常活动和人民健康、生态安全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应当加强对动植物检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动植物检疫法规和制度,提高动植物检疫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防止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发生。同时,对于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行为,应当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法定罪量刑,以维护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活动和人民健康、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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