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专注房产纠纷15余年,办理大量房产买卖,二手买卖纠纷,离婚房产分割,继承房产纠纷,拆迁房产纠纷。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一、原告诉称
二原告诉称:宋一与赵二在加拿大留学期间相识,2006年两人开始恋爱交往。2007年,宋一分析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认为投资加拿大不动产将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遂说服刘三出资,由宋一在加拿大投资房地产。二原告出资于2007年至2010年期间,先后出资以二被告名义购买了a号房屋,b号房屋),及c商铺。为此,二原告累计出资折合2473457元。二原告之所以决定将前述房产登记在二被告名下,是因为毛六此前在中国政府驻加拿大领事馆工作人员,便于申请到较低的房贷利率。2012年初,宋一打算出售前述房屋并将售房款用于归国创业,但二被告拒不配合并声称拥有前述房屋产权,房屋产权与二原告无关。2012年7月10日,宋一归国就业。此后,二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返还二原告此前支付的投资款,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二原告认为,由于不动产登记在二被告名下,相关售楼款亦存放于二被告处,二被告声称对前述房屋拥有产权或许有理,但二被告取得的前述房屋产权及售楼款由二原告支付不假,于情于理于法均应返还二原告。故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返还2473457元。
二、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就二原告借名买方达成合同、协议;宋一和赵二在公司购买房屋的时候有声明,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声明,本案所涉房屋是二人共同购买,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事实;二原告要求的是款项,提供的是不动产投资的证据,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起诉。
三、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及二被告均确认宋一与赵二曾存在同居关系,自2007年至2012年。二被告认为与二原告之间不存在借名买房的关系,2007年将房屋从李四和刘五名下转到赵二名下,是同居过程中家庭财产的安置。二原告针对借名买房关系陈述如下:刘三出资给宋一在加拿大投资买房,宋一在加拿大以李四、刘五名义买房,后来宋一与赵二是男女朋友关系,将房产登记在赵二名下。刘三与宋一之间是代理关系,投资款是刘三出的,将宋一作为原告是因为宋一是实际执行人。买房成功的话,房子登记在宋一名下,实际执行人是刘三,买房过程中宋一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刘三和宋一是委托关系,是宋一借二被告的名义买房,刘三与宋一对外是一体的。经询,二原告表示,当时买房和汇款的行为二原告均系自愿的。本院询问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如何约定借名买房的,二原告表示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是口头约定,在2007年8月份,宋一与二被告约定宋一自己要借名买房,在加拿大a号房屋中。有宋一在加拿大的当庭陈述可以佐证,没有其他证据。
四、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宋一、刘三的起诉。
五、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之责,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二原告称与二被告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故其对此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针对借名买房的事实,二原告表示双方之间有口头协议,但对此仅有个人在加拿大的当庭陈述作为证据,无其他直接证据加以证明。宋一系本案争议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存在争议利益一方主体的个人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才具有证明效力。从二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分析,无法得出二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的结论。且从目前证据所显示的内容和所反映出的事实来看,与二原告所主张法律关系不仅不具有因果关联,反而进一步对二原告所称法律关系构成无法排除的疑点。主要有:在a号房屋购买过程中所做声明中,宋一已经郑重声明宋一与赵二系房产的买方,并声明二人将以同居关系居住在标的房产内。在赵二、毛六被提出a号房产出售临时限制令的诉讼中,刘三并未就上述房产提出过任何所有权的主张,而是由宋一以其本人名义提出权利诉求。在二原告提交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中,大部分属于刘三汇向宋一账户的款项往来。
且二原告对于借名买房事实的叙述,与现有书面证据亦无法形成衔接,多有不可解释的矛盾之处。如二原告主张宋一系刘三的代理人,受刘三委托买房,但其在叙述达成口头买房协议的过程时,又称宋一与赵二、毛六商议以宋一名义买房。如二原告均确认宋一与赵二之间曾存在同居关系,在二原告主张款项中,不仅包括与房产有关的款项,还包括与房产无关的款项(二原告自述系为赵二购买戒指)。
故二原告主张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不能成立,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将依法裁定予以驳回。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借名买房被偷偷卖掉
●借名买房但房子被卖了怎么办
●借名买房被卖掉可以起诉吗
●借名买房被卖
●借名买房人将房屋卖掉
●借名买房成立但房子被转卖
●借名买卖房屋
●被借名买房人处分房屋属于有权处分吗
●借名买房但房子被卖了怎么办
●借名买房后产权人将房子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