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律师——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关于遗产房屋继承纠纷,养子女的继承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安岚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林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分割位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本案诉讼费由林某君承担。

事实与理由:林某君与我是兄妹关系,双方母亲秦女士于2000年去世,父亲林某辉于2013年去世,秦女士与林某辉在世期间未留任何遗嘱。A室房屋是林某辉生前于2007年购买的某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此房屋登记在林某辉名下。被继承人去世后,其遗产全部由林某君占有,我多次与对方协商遗产继承事项,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A室房屋没有房产证,军产房都没有房本,只有预售合同,预售合同登记在林某辉名下。林某辉和秦女士只有我和林某君两个子女,没有其他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早已过世。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林某君辩称,A室房屋没有房产证,即使涉及继承,应当在房产证办理之后继承。不清楚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原因。要求林某文提供亲属关系、死亡证明等材料,对其继承人身份有异议。

法院查明

林某辉与秦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一子林某君。秦女士于2000年8月去世,林某辉于2013年7月2日去世。林某文并非秦女士与林某辉生育之女。林某文称秦女士与林某辉系其二姨、二姨夫,其幼年被过继给秦女士与林某辉,秦女士与林某辉系其养父母,其未继承其亲生父母的遗产,其有权继承秦女士与林某辉遗产,并就其主张提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信、户口本佐证。林某君对林某文继承人身份有异议,并主张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要求多分。林某文提交照片主张尽了赡养义务。

林某文提交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协议书,载明:该协议书系某单位与林某辉(林某君代)于2007年11月16日(2007年12月17日)签订,约定:以425625.6元价格购买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

某单位于2022年出具证明,主要内容为:林某辉同志已购买我单位经济适用住房且已入住,该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该住房属军产房可继承,落款处加盖有该单位专用章。双方称A室房屋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林某君主张应待产权证办理后再行处理继承问题。A室房屋现由林某君居住使用。林某文要求居住使用房屋。

裁判结果

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A室房屋,由林某文继承50%份额,林某君继承50%份额,待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林某君系被继承人林某辉与秦女士生育之子,系两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两人的遗产。根据林某文提交的证据显示,其虽非林某辉与秦女士生育之女,但在户口本上登记为林某辉与秦女士之女,结合林某文自述,可以认为,林某文与林某辉与秦女士已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其属于林某辉与秦女士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两人的遗产。林某君主张应多分遗产,并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判令双方平均分割遗产。

对于A室房屋,虽然双方称该房屋并未办理产权证,但根据某单位出具的证明可知,该房屋属于军产房可以继承,因双方对于继承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故本案中仅确认双方各享有50%份额,待可以办理产权证时再办理,就有关房屋的其他问题双方可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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