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是保障质押双方权益的重要程序,存在一些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质押合同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例如,合同条款不明确、不完整,对质押的专利权范围、质押期限、双方权利义务等关键内容约定不清,无法保障登记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二)出质人并非合法的专利权人。若出质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对该专利权享有处分权,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登记。比如,存在专利权归属争议,尚未明确真正的权利人时,不能进行质押合同登记。
(三)质押的专利权存在法律纠纷或权利受限情况。如该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或者已被依法采取保全措施、被法院查封等,其权利状态不稳定,不适合进行质押登记。
(四)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格式。缺少必要的证明材料、申请书填写不规范等,都会导致登记申请无法通过。
二、合作研发的发明专利权归属需要签合同吗
合作研发的发明专利权归属最好签订合同。具体分析如下:
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看,若没有合同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需依据法律确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但这种法定归属可能无法完全体现合作各方的具体贡献和意愿。
另一方面,签订合同能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通过合同,合作各方可以根据自身投入的资源、承担的工作等因素,清晰约定发明专利权的归属、专利申请费用的分担、后续专利使用及收益分配等重要事项。这样能避免在研发过程中及成果产生后,因权属不清而产生纠纷,保障合作研发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合法权益。
总之,为了预防潜在纠纷,明确各方权益,合作研发时签订关于发明专利权归属的合同是十分必要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中哪些不予备案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存在以下情形时,将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因为专利权一旦终止或无效,该专利便不再受法律保护,基于此专利签订的实施许可合同也就失去了基础,无法予以备案。
(二)许可人不是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有权授予许可的其他权利人。许可人必须具备合法的授权资格,若主体不适格,所签订的许可合同无法得到认可,不能进行备案。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合同条款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这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备案。
(四)实施许可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部分许可内容无意义,也不符合备案要求。
(五)共有专利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约定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的订立可能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所以不予备案。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受理专利的情形
●不予授予专利的情况
●不予专利保护的项目有哪些?
●不予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记忆口诀
●专利申请不予受理的情况
●不予受理专利的情形
●不予授予专利
●专利不予受理
●合作研发的发明专利权归属需要签合同吗
●合作研发的共同专利申请权
●专利研发合作协议
●合作发明申请专利
●合作开发的专利
●发明专利合作协议
●合作发明的专利权归属规则
●合作开发的专利权归属
●合作发明创造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产品合作开发协议
来源:中国法院网-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中哪些不予备案,专利许可备案流程 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