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的消防应该由谁负责2025,出租房需要办理消防证吗

房产纠纷 编辑:苏瑶悦

一、出租房屋的消防应该由谁负责2025,出租房屋的消防应该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由承租人负责。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但在承租人入住时,出租人应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负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二、出租房需要办理消防证吗

法律分析:不需要消防证,需要的是消防验收的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根据下面第三款。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没有消防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

法律分析:不行,按照规定必须消防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许可。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及时对作出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核查。

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制定。

四、出租房屋消防设施谁负责

法律分析: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五、租房消防责任由谁负责?

法律分析:

一、根据我国《消防法》、《消防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四川省消防条例》的规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对本案当事人而言,经律师仔细审查当事人与建筑物产权人签订的《建筑物租赁协议》,其中并未有任何关于消防安全责任承担的约定。在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国家法定。根据《合同法》中对于租赁合同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一般情况下,如是由消防设备、设施本身的缺陷或设计缺陷所致,则由房屋的产权人负责;如系房屋的使用人、管理人使用不当所致,则由房屋的使用人、管理人负责。因此,在现目前当事人与出租方未就消防安全责任承担达成一致约定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就使用过程中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负责。同时,通常情况下,标的建筑物应有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管理,则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范围内承担物业管理责任。无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如上规定,若消防责任系因管理人使用管理不当所致,应当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二、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律师核实,在合同签订至今,建筑物的消防维保工作实质一直由产权人负责,则双方就消防安全责任的承担形成了事实上的约定,在未达成一致意见约定变更的情况下,双方均应按此继续履行。产权人现单方要求变更该事实上的约定,由贵司承担消防维保义务,需经过贵司的同意,否则不生效。因此,产权人要求转移消防维保责任的《通知书》并不对贵司产生约束力,也不能消除自身的一切责任。综合以上,在现目前未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与产权人、物管单位的消防维保责任按照各方之前的方式继续履行,但为避免日后争议,律师建议当事人就责任承担与产权人、物管单位进行磋商,共同签署《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各方责任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六、出租房发生火灾谁负责

法律分析:出租房失火一般由出租人负责;但若出租人已经尽到必要的防御义务,而由于承租人或第三人过错而导致失火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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