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返点方案明细,销售返点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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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点怎么算
作者:水中鱼(小兵研究)
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目的是通过返利来调动其积极性。一般方式有: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还本销售、以旧换新、买一赠一等。这一些企业在进行“返点”销售方式的选择时,往往忽略了相关的税收因素。殊不知税法上对不同销售“返利”方式所做的处理不同,计税的不同会直接导致企业的利润大不相同。
一
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二)增值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如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前述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明确上述“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如果折扣发生在开具发票之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处理开具红字发票。(见销售折让处的叙述)。冲减当期增值税额
二
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在货物售出后,由于其品种、质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购货方虽未退货但销货方需要给予购货方的一种价格折让,它实质上是原销售额的减少。
(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则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二)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3、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注意:专用发票可以红冲部分金额,普通发票必须收回原发票后,重新开具折扣后金额发票
三
赠物销售(买一赠一)
“买一赠一”的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赠品就要按照视同销售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
一是同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属同类商品。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如买一赠一可视为销售两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按两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两件开具,并注明一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者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二是异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不属同类商品。如买皮鞋赠袜子,买冰箱赠微波炉等等,都是异类捆绑销售。这种有偿赠送方式,会计上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但税法上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所售商品和赠品必须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无偿赠送的食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给客户赠送一些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若是外购的赠品,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若是自制的赠品,同时确认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四
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生产企业为了促销商品,而给经销商的一种回扣率。它不仅可以提升销售业绩,而且还是一种很有效的针对销售方的控制手段。常见的两种形式: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
(一)现金返利
生产企业平时根据商家的销售情况计算返点(销售额的一定比例),年末根据返点情况以现金形式返还商家。
1、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 号)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2、增值税
国税发[1997]167号和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规定,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为: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属于平销返利行为,应当开具红字销售发票。
(二)实物返利
生产企业通过实物形式给商家以利润返还。
所得税上将支付给经销商的实物返利,作为销售费用处理,这是新收入准则颁布前的通常处理方法。增值税上视同销售。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分析识别出甲乙之间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在甲方完成对应履约时确认收入,并对应结转成本。达到销售额后给予的实物商品奖励,该项义务是属于或有对价。
成本就要在正常销售的货物与奖励货物之间分配。
五
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又称销售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例如,现金折扣的表示方式为:3/10,1/20,n/30,表示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则全额付款。
1.所得税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2.增值税
按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不冲减销售收入,因此现金折扣增值税应按照全额计征增值税进项税额。
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较大的自由量裁权,因此,在根据业务实质做出相应的财务和税务处理时,不仅需要充分论证在税法上的可行性,还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资料,进行良好的沟通,使税务机关认可企业做出的筹划安排。
销售返点的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近期,一些以“销售返利”为名进行集资的诈骗陷阱相继被曝光,不法分子打着“创新销售模式”的幌子,承诺提供高额投资回报,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市处非办提醒市民对此应谨慎辨别。
●案例
2016年,詹某在湖南省宁乡市成立某贸易公司,该公司以380元每瓶的价格采购红酒,然后通过高端包装,定价每瓶6800元。随后,该公司通过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宣传其商品销售返利投资模式,具体模式为消费者投资5000元即可购得价值6800元的红酒,消费者可委托公司代销红酒,每月可领取投资额的2%作为回报,1年后返还本金,以此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骗取资金。
截至案发,该公司非法集资980余万元。2019年8月,宁乡市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詹某有期徒刑12年。
●解析
法院审理认为,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明知购物返利模式不可持续,仍虚夸投资项目,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集资,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市处非办工作人员表示,以“销售返利”为名的非法集资是近年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之一,其所谓的“销售返利”,其实只是一个幌子,本质是以这种名义骗消费者投入资金。
此类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主要有:打着“创新销售模式”的幌子,所销售商品标价严重虚高,不以真实销售为目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消费者返还高额分红等。个别不法分子还采用传销的手段,以所谓“动态收益”为诱饵,要求加入者缴纳入门费并发展人员加入,靠发展下线获取提成。
●提醒
市处非办提醒市民,虽然各种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翻新,但大多以高额回报作为诱饵,消费者一旦遇到企业有吸纳资金行为,且承诺返还高额的实物和收益,都要提高警惕,切勿盲目相信所谓的快速致富项目,以防上当受骗。
销售返点是什么意思
6月4日,财政部紧急下发《2019年度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决定组织部分监管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6月至7月开展医药行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对77家医药企业公开查账,直指财务要害。
△图片来源:财政部官网
检查为期两个月
据财政部网站发布的消息显示,检查将于2019年6月至7月开展,8月30日前各地需将检查材料上报财政部。
检查内容包括:
1、销售费用真实性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是否存在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各类发票套取大额现金的现象;
是否存在从同一家单位多频次、大量取得发票的现象,必要时应延伸检查发票开具单位;
会议费列支是否真实,发票内容与会议日程、参会人员、会议地点等要素是否相符;
是否存在医疗机构将会议费、办公费、设备购置费用等转嫁医药企业的现象;
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2、成本真实性
采购原材料时,是否存在通过空转发票等方式抬高采购成本的情况;
将制造费用分摊至不同药品时,分摊系数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蓄意抬高生产成本的现象。
3、收入的真实性
是否利用高开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
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或者用于医院开发、系统维护、学术推广等。
4、其他
采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库存管理、合同签订、销售发货、款项收取等流程控制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药品空转现象。
文件要求,重点围绕医药企业的费用、成本和收入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其中包括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
此外,财政部表示,对金额重大、性质严重和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进行审理论证,审理意见报经部领导批准后,由财政部、监管局和财政厅(局)依照分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处理处罚决定。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移交公安、税务、银保监等部门查处。
医保局参与检查用意颇深
此次检查,除了履行会计监督职责的财政部外,国家医保局也参与其中,引发市场强烈关注。
通知显示,财政部会同国家医保局成立部际协调工作组。国家和地方医保局派员参加检查组,负责联络协调和医保政策指导等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违法线索,各检查组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共同研究后,涉及医保基金管理使用的问题线索,移交医保部门处理。
对于此次检查出现国家医保局的身影,有业内人士认为用意颇深。企业书面财务做得很漂亮,但也存在报表造假的情况,例如有些费用从财务上来看是合理的,但从业务上考虑则是不合理的。譬如药品真实成本就存在这样的问题。由于职能的分割,懂审计懂财务的人也许并不懂药品的业务流程,这样就可能无法发现深层次问题。而医保局懂药品、财政部懂财务,两者结合,能够更好地彻查问题。
通知也明确,此次会计检查将剖析药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成本利润构成,揭示药价形成机制,为综合治理药价虚高,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问题提供第一手资料。
“穿透式”监管彻查利益链
从检查的重点来看,包括会计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范等,此外还有药企销售费用真实性、成本真实性、收入真实性等。不仅涵盖了药企本身销售费用列支情况,还将检查药品回扣问题。
具体来看,重点包括:
销售费用列支是否有充分依据,是否真实发生;
是否存在通过专家咨询费、研发费、宣传费等方式向医务人员支付回扣的现象;
是否将高开金额在扣除增值税后又以劳务费等形式支付给医院等机构;
是否存在按照采购药品数量向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销售返点现象等。
通知指出,对医药销售环节开展“穿透式”监管,延伸检查关联方企业和相关销售、代理、广告、咨询等机构,必要时可延伸检查医疗机构。
有国内药企人士表示,药企销售渠道中,有药企自建销售团队和代理商等模式,都可能存在回扣等问题,系统检查多个营销途径,能更清晰更彻底查清相关利益链条。
附:77家医药企业检查名单
来源:民生周刊(ID:msweekly)整理自财政部官网、每日经济新闻、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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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返点协议书范本
近日,《三大原因致惠而浦会计差错,前两年净利更正后减少1.89亿》的相关新闻实在夺人眼球,惠而浦发布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由于存在销售折扣的少记、迟记和计提不足、产品尚未发货即确认销售收入,以及少记已售产品的营业成本等重大会计差错,2015年、2016年因此导致分别多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亿元、8901.99万元。惠而浦这三大会计差错都属于会计处理中最基本的业务,并不属于上市公司财报中企业合并、股权投资等类似的高阶玩法,本文暂不理会其如此懵懂的会计差错是有意为之抑或无心插柳,只谈谈与惠而浦销售返利相关的会计处理。
销售返利
为激励经销商,很多企业都会制定返利奖励政策。返利指厂家根据一定的评判标准,以现金或实物的形式对经销商进行奖励,具有滞后兑现的特点。通过对销售返利的处理,降低本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降低销售利润。目前返利主要有两种形式:达到规定数量赠实物的形式;直接返还货款或者冲抵货款的形式。
增值税的处理
货币返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货币返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实物返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应视同销售。实物返利应当视同销售处理。
货币返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要根据与经销商签订的框架合同和具体销售合同规定的返利条款,以及以往的历史经验等因素,合理预计各经销商最终享受返利的可能性,如果很可能最终会享受到,且在销售确认时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的“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现时义务”的条件,应作为预计负债予以计提,借方科目为冲减所确认的当期销售收入。以后经销商实际享受返利时,转销该预计负债。主要是因为:
1. 将返利计入预计负债是符合权责发生制要求的。
2. 收入代表的经济利益流入应当是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但此处的部分经济利益与应在未来享受的返利相关,需递延到以后确认,所以不构成现在的收入,计提时应冲减当期收入。
3. 现金返利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冲减收入,不建议计入销售费用。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经销商已经达到了相关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返利条件,而企业尚未计提该项负债,惠而浦与经销商签订合同时,应该有明确的返利政策,期末可以合理估计确定相关负债金额,惠而浦此次会计差错因没有按照规定计提销售返利,导致收入虚增,利润浮盈。
例1. 彤升公司与代理商协议,销售给代理商10000元商品,年底完成目标第二年返利3510元。
(1)第一年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3
借:主营业务收入——折扣 3000
贷:预计负债 3000
注:企业所得税按照所有权转移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会计上计提的现金返利3000元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第二年,实际开具红字折扣发票抵顶货款等时:
借:预计负债 3000
贷:应收账款等 35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注意:预提返利在会计上应冲减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只有在实际开票时才能冲减销项税额。以上税务处理各地可能会有不同,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采用当地的通用做法。
实务返利的会计处理
实物返利在增值税方面应当视同销售,但会计上不认为是无偿赠送而作为商业折扣冲减收入。《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第十五章关于商业折扣,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其本质上是为了促进销售,即便是实物在会计处理上也可作为商业折扣处理。
例2. 彤升公司为了鼓励经销商多销售其代理的某型号笔记本电脑,签订返利协议:年度销售电脑超过1000台,次年可给予销售数量5%的同型号电脑奖励。2016年度,经销商销售笔记本电脑1100台,每台售价0.3万元,成本价0.25万元/台。(暂不考虑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2016年确认销售收入并对下一年度交付的实物返利预提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33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140000[3300000÷(1+5%)]
预收账款 160000
注:按照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扣除实物折扣后的金额确定本期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把将于下年支付的实物返利确认为预收账款,递延到下一年度交付作为返利的实物时,确认为下一年度的销售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2750000
贷:库存商品 2750000
(2)2017年实物返利时:
借:预收账款 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37500(1100×5%×0.25)
贷:库存商品 137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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