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的笑笑与大彪在一次旅游中相识,两人觉得志趣相投,在深入接触后,对双方也十分满意,于是开始交往。在双方家长都见过面之后,于1996年10月去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4月1日笑笑生育大彪甲、大彪乙(龙凤胎)。大彪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大彪甲、乙多年来随母亲共同生活。大彪甲、乙现就读于技工学校。大彪月平均收入七千多元。大彪甲、乙起诉要求判决大彪从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每人2000元,直到两人独立生活为止。大彪辩称,工资较以前大大减少,没有能力支付每人每月抚养费2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长沙的大彪在与笑笑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工作原因常年在外,不与笑笑及其母亲共同生活居住,笑笑要求大彪支付抚养费应予支持。大彪月工资收入大约七千多,结合两孩子实际需要、大彪的工资水平等因素,判决大彪每月支付大彪甲、乙抚养费共计3500元,至其十八周岁止。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像长沙大彪这种情况,在婚内父母一方拒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没有成年的子女请求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孩子的抚养费,可根据孩子的实际开销、父母的工资情况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话,抚养费一般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月工资的20%-30%。如果是负担两个以上的孩子,抚养费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有适当的增减,但是也是会在一定的幅度期间的,除了特殊情况,一般是不能超过月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法院给出的指导意见,同时,也适用于婚姻内的抚养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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