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阅卷的主体问题——谁有权阅卷,刑事案件阅卷的法律规定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赵盈

刑事案件阅卷和调查

会见、阅卷、调查取证是律师的基本功,是基本技能也是核心技能,不是目的,是为以后辩护做准备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对案情了解、烂熟于心,这样才能做好以后的辩护工作。

不做调查,不敢调查,不会调查的律师,不是好律师

会不会阅卷,决定了效率,决定了刑事业务的优秀,会阅卷的话几百上千的卷一两天也能完成,会阅卷一目了然发现问题,不会阅卷的话,问题摆在你面前,你也发现不了。

一、刑事案件阅卷的主体问题——谁有权阅卷

1、不管谁侦查的,到检察院阶段都可以阅卷。全面细致阅卷,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代理律师阅卷,可以摘抄、复制。

2、犯罪嫌疑人即当事人有无阅卷权:有分歧,

1)刑事诉讼法39条,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是把全部案件材料交给当事人核实,还是部分材料,通说是认为书证、物证、给当事人没问题,言词证据和同案犯的供述要归纳出来,再找当事人核实。

1)犯罪嫌疑人是有阅卷权的,专家也是有的。目前百分之七八十是认罪认罚案件,如果不去核实的话,怎么去核实程序、罪行问题,关系到生命权自由权这么重大权利的时候,如果都没有权利去阅卷,权益如何保护?

3、家属是没有权利阅卷的,律师只能向他们核实,社会公众也没有阅卷权

4、对于专家论证,专业的需要跟专家去咨询核实,对于开过庭的,可以给专家;专家如果出庭的话,可以给专家看,但是要签个保密协议的;但是没有开过庭的,不建议直接给专家看,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肯定不给别人看的。也有观点认为专家可以作为辅助人,专家是可以上法庭,为什么不能去阅卷呢?

5、被告人有没有阅卷权和辩护人能不能把材料给被告人核实是两个概念,阅卷权是有权单独拿材料,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告人阅卷权,辩护人的权利不来源于被告人,阅卷权来源于国家对于辩护人独立的权利授予,不是来源于被告人的授权;辩护人有权利通过口头或者给当事人看的方式,让当事人阅卷,能不能全部知悉,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法律没有限制范围,但是实践中确实没有全部给,是出于给律师自己的保护,避免将来办案机关诟病。防范风险有必要,但是可以跟家属交流,但是不能给家属,还需要跟家属核对。

6、能不能给本所的人:只要不是国家秘密的案件,可以给本所其他律师,因为当事人委托的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只是指派工作,如果特殊案件,律师与办案机关签订了保密协议,就不能给本所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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