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意思,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多几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韩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什么意思,委托诉讼代理人最多几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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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六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八十七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

(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

(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专利代理人经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可以在专利纠纷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

李蕊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什么人

经常有人问:

“自己没时间打官司,又不懂法律

除了律师还可以找谁帮忙?”

“诉讼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

可见,代理人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法定代理,直接由法律依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确定。另外,法定代理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指定法定代理。

1.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必须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都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3.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顺序确认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类是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重点:委托代理

上法条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可见,有三类人可以被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那么每一类,具体又要符合什么标准,提供什么材料呢?


一、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1. 律师。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2. 基层法律工作者。由于地域差异,各地基层法律工作者可代理的区域范围不同。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1. 近亲属。与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2. 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可以当事人工作人员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提交立案申请时,需一并提交授权委托书、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社会团体即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代理人,除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此外,需要了解的是


一、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委托代理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通知当事人限期补正;当事人不能按期补正的,或者接受委托的代理人不属于法定情形的,法院不予认可其代理资格,并通知委托的当事人。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①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③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④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⑤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⑥收取报酬的;

⑦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⑧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⑨存在《意见》(六)(七)(八)情况而被省高院备案记录的;

⑩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二、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后,本人可以出庭参加诉讼,也可以不出庭诉讼;但是,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如此密切的当下

发生纠纷的主体也会有外国人

他们想要委托代理人在中国打官司

需要办什么手续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八条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简而言之,外国人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其次,也可以委托本国公民、本国律师以公民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那么

需要怎么准备委托材料呢?

一、 境内委托的情况

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二、境外委托的情况

1. 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2. 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效力。

来源:浙江高院、绍兴市越城区法院、绍兴中院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吗

如何正确委托诉讼代理人?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如何正确委托诉讼代理人,涉及一系列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这不仅关乎当事人能否有效行使诉讼权利,还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执行的顺利性。深入了解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当事人妥善处理诉讼事务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详细阐述如何委托诉讼代理人。

一、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1.书面形式的必要性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这一书面形式要求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涉及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以及诉讼结果的承担。例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代理人可能代表当事人作出承认对方诉求、放弃部分权益等决定,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若没有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日后可能因委托范围和权限不清发生争议,进而影响判决、裁定和调解的执行。通过书面形式,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签名或盖章的方式表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明确对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的诉讼活动负责。

2.签名或盖章的效力

签名或盖章是确认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签名,代表其亲自参与并认可委托行为;盖章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尤其是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盖章是其对外表达意思的重要方式。无论是签名还是盖章,都确保了授权委托书的严肃性,使得诉讼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合法依据。

二、授权委托书需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1.明确代理事项的意义

代理制度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分为民事代理和诉讼代理,前者助力当事人实现民事法律行为,后者则帮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法律行为。要求授权委托书记明代理事项,旨在让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清晰界定委托他人的具体事务。比如,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是为了处理某一特定合同纠纷的诉讼,还是涉及多项合同纠纷;是仅负责一审诉讼阶段,还是包括二审、执行等全过程。明确代理事项,有助于诉讼代理人清楚知晓自己的工作范围,避免超越代理权限行事,同时也使当事人对代理人的工作有明确预期。

2.清晰界定代理权限

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代理权限,这直接关系到代理人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限涵盖多个方面,如申请回避、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进行辩论、申请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请求调解、提出反诉、上诉、申请执行等。当事人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授权代理。若授权委托书没有特别注明代理权限,只写 “委托XXX代理诉讼”,在法律上视为代理人有权为一切处分实体权利外的诉讼行为。例如,代理人可以进行一般性的庭审陈述、提供证据等行为,但无权擅自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等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行为。

三、特别授权事项需明确注明

1.特别授权事项的范畴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行为,涉及实体权利的处分。以承认诉讼请求为例,若诉讼代理人未经特别授权擅自承认对方诉求,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原本应有的权益。因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对这些特别授权事项进行特别注明。

2.特别授权的法律后果

没有注明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的相关行为无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承认,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不接受。这一规定旨在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实体权利的自主处分权,避免因代理人的不当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例如,在侵权赔偿案件中,若诉讼代理人在未获得特别授权的情况下与对方达成和解并放弃部分赔偿请求,该和解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约束力。

四、委托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的程序要求

1.变更或解除的情形

委托代理权限的变更,通常发生在委托代理权成立后,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协商扩大或者缩小代理权的范围。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新的法律问题,需要增加代理人处理相关事务的权限。解除委托则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不再要原来委托的人代为诉讼行为,可能由于对代理人工作不满意、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

2.通知义务及法律后果

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正常进行,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必须将变更或者解除代理权限的情况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如果没有通知,委托代理人依照原来的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委托人应当承担。这一程序规定确保了诉讼各方对代理权限变化的知晓,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导致诉讼行为的混乱。例如,若当事人已解除与某代理人的委托关系,但未通知法院和对方当事人,该代理人继续以原代理身份进行的诉讼行为,仍可能被视为有效,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影响。

结论:

正确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从提交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到明确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特别是对涉及实体权利处分的特别授权事项要清晰注明,以及遵循委托代理权限变更或解除的法定程序,每一步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充分认识到这些规定的重要性,在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谨慎操作,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同时,这也有助于维护司法秩序,促进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作者介绍:

孙天翔律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执业准则,凭借法律、财税、金融跨界复合背景与注册会计师/中级经济师等八项资质,独创"法律+财税+商业"一体化解决方案,为EPC工程争议、投融资对赌纠纷等重大商事诉讼提供全流程风控,曾助科技独角兽搭建合规体系,并著《企业合规三十六计》,以双重能力为企业构筑可持续商业护城河。

同时,也专注于为自然人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纠纷、证券纠纷等民事法律纠纷事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原告还是被告

在日常的诉讼活动中,有些当事人并不熟识和了解在法律上作为代理人的资格和委托程序,很多时候只从自己对于道德的认识,狭隘的认识代理人的地位。尤其在基层的工作实践中,对于代理人的认识常常存在困惑。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表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人。它有几个明显的特征:首先,诉讼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其参加诉讼活动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其次,诉讼代理人必须在法律或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超越代理权限实施的行为,必须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代理人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再次,诉讼代理人必须有参与诉讼的能力,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最后,诉讼代理人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只能代理一方进行诉讼维护其合法权利。

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分开来看。

何为法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是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并不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均对监护人的认定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定诉讼代理权消灭的情形主要有:第一,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第二,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诉讼行为能力;第三,法定诉讼代理人失去监护权。

何为委托,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指基于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托,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这类人有几个突出的特征:首先,代理权是基于当事人、法定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其次,代理权限、范围和事项均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最后,在诉讼过程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要有相关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的直接依据,只有向法院提交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才能进入诉讼活动中。授权权限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授权,其主要针对诉讼中的非重大事项,比如收集证据,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法庭辩论等程序性事项进行代理,不涉及实体权利;另一种是特别授权,其通常涉及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或实体利益,比如承认、放弃、变更诉请,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对实体权利进行处分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仅写明“全权代理”而为具体写明授权事项的,均视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不得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当事人诉请,不得代为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在司法实践中,委托诉讼代理权会因下列情形而消失:第一,诉讼终结;第二,当事人解除委托;第三,委托诉讼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或诉讼代理任务完成;第四,委托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希望通过法律一角这种形式,将法律一点一滴的融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去,走好法治宣传每一步。


(旬邑法院 宇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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