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是传统的合同形式,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买卖合同中的物品包括各种类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物品都能作为买卖合同中合格的标的。
案件简介:吴某于2018年与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干细胞”的买卖合同,双方以聊天软件进行沟通,约定了“干细胞”的数量与价格,由该公司培养细胞与事后的运输。吴某以转账的方式支付了预付款。同年,吴某收到了该公司培养的部分“干细胞”。后续中吴某不断要求交付合同中约定的剩余“干细胞”,而公司并没有如期交付,因此吴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于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予以解除,且要求该公司返还剩余货款以及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此案件经过二审,二审的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为无效;被告应返还剩余预付款;
本案件中存在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对于双方合同具体的合同形式认定;二、合同效力的认定;三、合同效力进行认定之后如何处理。
案件中聊天软件可以作为证据的来源,属于书面形式,因此双方的合同形式为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虽然为有体物,但是基于干细胞的特殊生物属性,在法律上不得直接作为买卖合同中标的的物。故原被告的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自行为开始时便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发生约束力,被告生物科技公司应将收取的预付款返还给原告,吴某对该公司交付的“干细胞”应当予以返还。随着经济的发展,买卖合同的标的种类也在发生变化,但是在签订合同时,也要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正确的选择标的,以免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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