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销售电子Y,最终成功申请取保候审,还当事人自由,非法经营罪电子烟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峰

案情简介:2024年2月,犯罪嫌疑人涉嫌“Y”被拘留,鉴于其涉案金额较大,而且销售时间较长,所起作用较大,取保甚有难度。

律师工作: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犯罪嫌疑人关押的冠县看守所安排会见,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发现案件有中的有利因素,在于其“Y”中含有果Y和烟Y两种,而Y是国家允许销售的,只要办理Y的专卖许可证即可。了解该情况后,第一时间将该情况与办案机关进行了沟通,通过沟通大致了解到公安机关掌握的情况还有些片面,于是第一时间联系其家人将相关的Y草许可证件发送过来,并打印好,专程送到办案人手里。办案人对于律师的积极工作也非常认可,表示一定详细查明。

鉴于案件的黄金37天,后公安机关将案件交由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辩护律师第一时间又赶往冠县人民检察院,将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交由办案检察官,并详细全面的汇报了该案的特殊情况。最终经过律师的不断努力,检查机关作出了不批捕决定,当事人终于重获了自由。

案件结果:经过不懈努力,最终为当事人申请了取保候审,重获自由。

附: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意见书

一、犯罪嫌疑人xxx系主动投案,到案后也如实交待了全部罪行,系自首。另外,YYY没有前科,在此之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此次犯罪也系受人蒙蔽,加之对政策不了解导致的,主管恶性并不深。而且,在XXX的银行交易流水中也含有销售符合标准的“Y”的情况,依法应将该部分金额予以扣除。

二、本类犯罪并非暴力性犯罪,对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

三、少捕慎诉慎押是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化,是轻罪治理体系的必然要求,坚持取保优先原则,故,申请人恳请贵局能够依法审查并批准本人的取保候审申请,申请人相信犯罪嫌疑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制度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到随传随到,不妨碍刑事程序的顺利进行,为此,申请人愿意联系犯罪嫌疑人家属依法向公安机关交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其他力所能及的保证。

诚挚恳请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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