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背景:
2021年1月A公司(某建设工程总包单位)与B公司关于XX大厦装修工程竣工并验收,2022年1月完成全部工程结算。2021年以来B公司官司缠身导致账户冻结,部分工程款(含质保金3%)一直没有向A公司申请支付,未付工程款(除去质保金)足以覆盖农民工工资。2022年4月1日B公司来函向A公司申请代付十余名农民工工资,A公司基于代付风险考量未以付款,后十余名农民工集体投诉至劳动监察局,劳动监察局要求A公司出面解决这件事,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支付。
基于此,本文就A公司关于代付农民工工资的相关问题进行相应法律研究。
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多种情形:
(1)分包单位资不抵债:在工程建设领域,很多分包单位承担风险能力较弱,在施工前后因为现金流等问题,容易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在分包单位未能偿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农民工往往会找寻各种途径来讨薪,包括围堵项目所在地的总包单位项目部,要求总包单位代为支付相关款项,总包单位迫于农民工闹事的压力、政府部门的要求等,不得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2)包工头跑路:由于建设工程领域鱼龙混杂,挂靠等情况层出不穷,农民工不一定都跟分包单位签正规的劳动合同,有时候由一位包工头带领一堆农民工挂靠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工作。实践中,包工头发现项目亏损后,卷款跑路,导致农民工工资得不到保障,最终由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相应责任。
(3)农民工恶意讨薪:总包单位正常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分包单位也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但在某些节点(如春节),农民工单独向总包单位恶意索要“未结清的工资”,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要求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或者分包单位与农民工恶意制作证据材料,以项目成本过高导致工程款无法涵盖农民工工资等缘由向法院起诉,法院基于公平原则,适当判决部分工程款给农民工回家过年。
(4)其他情形:比如业主方破产导致无法支付工程款;比如分包单位为了尽早拿回质保金组织农民工闹事等。
总承包单位代分包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依据:
(1)合同依据:本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如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包人被诉,发包人先行垫付的全部损失,有权向承包人全部追偿。
(2)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规定:“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负直接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相关规定要求总包单位承担监管承包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并在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先行支付。该规定虽然突破正常的合同相对性原则,但考虑到我国大量农业人口在工程领域中的贡献,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合法合理发放,从政府管理层面上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便相关部门合法合理的解决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相关风险:
(1)工程款超付风险:由于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且出现农民工集体讨薪时,相关政府一般会以“维护社会稳定”等原因为由,要求总包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由此很可能导致总包单位因垫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对分包单位的工程款超付或者节点工程款超付,导致总包单位自身损失。
(2)工程停工风险:总包单位无法及时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可能导致项目停工。农民工在无法得到工资时,容易消极怠工直至停止施工,农民工也可能会恶意阻扰项目进程导致停工。另外,根据《支付条例》第55条规定,总承包单位未能开设或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工资等情形的,逾期不改正责令项目停工。
(3)结算风险:分包单位拒不认可总包单位代付农民工工资,在结算时拒绝扣除相应款项,反而通过各种方式索要相应工程款。
(4)劳动仲裁风险:农民工以总包单位支付工资为由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总包单位承担基于劳动关系而承担的其他相应义务,比如工资、加班费、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赔偿等。
风险应对措施:
(1)认真筛选分包单位:
保证其具有相关履约能力,且诉讼较少。在签订合同前,对分包单位进行基础的尽职调查,从经营许可和资质、注册资金、股东情况、专业能力、人员结构和素质、机具装备、施工保证能力(含技术、质量、安全、施工管理)、资金能力、财务报表、纳税情况、工程业绩、过往履行情况、涉诉情况等方面考察分包单位的资信情况,重点考察其注册资金情况、股东情况、涉诉情况以及工程业绩,以防皮包公司或者挂靠情形。
(2)现场实名制管控和计量:
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支付条例》第28条及55条的规定,确立实名制管理的管理制度。建议总包单位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通过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服务信息登记平台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包括对于农民工的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农民工现场提供真实劳动等情况进行审核)。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包单位。若发生需要代付的情形,总包单位可以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3)保留相应证据文件:
若出现代付情况的,需要分包单位出具《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委托书》,明确代付金额和代付请求,并且将分包单位确认后的《农民工工资发放表》作为附件予以确认。若分包单位不予配合的,建议总包单位通过劳动局等政府部门确认相应工资数额,在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下支付,避免未来分包单位对于总包单位单方发放的工资金额不予认可。若分包单位不配合出具代付委托书的,建议总包单位做好农民工签收工资的收条,明确载明总包单位支付的农民工工资行为是代分包单位履行,未来可以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
(4)严格约定并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款
分包合同可以要求分包单位支付一定保证金作为未来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保证金,在遇到农民工工资无法发放的情况下,总包单位可以以该笔保证金进行支付,不影响工程款结算及工程施工进度等。
本次给客户出具的解决方案:
根据本律师与A公司的多轮沟通,A公司表述其均按照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进度款,不存在拖欠进度款的问题。本团队律师认为凭借B公司出具给A公司的代付函进行代付是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同时,A公司未防止未来工程款发生纠纷应当需要留取的相关证据为:
1、本次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实名制备案材料(真实提供劳动的施工人员),以确认农民工的身份;
2、A公司需要同劳动监察局核实并书面确认各农民工银行账户和支付金额,以确认代付的总金额;
3、由农民工向A公司出具《工资领取承诺书》或《收条》,以确认A公司完成了工资代付事项(本条若无法完成,可以在第二条建议中,由劳动监察局核实备案);
4、代付完成后,A公司发函给B公司予以确认相关事项,并告知从工程款内予以扣除相应款项(包括分包单位的违约行为对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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