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当如何承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亦即风险负担,是指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如地震、火灾、飓风等而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哪方当事人承担。确定风险负担的关键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1)一般原则:我国民法以标的物的交付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根据《民法典》第604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因此,无论出卖人不交付标的物的单证是否意味着所有权的保留,都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从交付标的物时起由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
(2)以下情况,由买受人承担风险:
①根据《民法典》第605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这种情形中,标的物的迟延交付是由买受人过错而造成的,如果按照一般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显然对出卖人不公平,因为出卖人已经为标的物的交付做好了准备,标的物已处于可交付的状态,是买受人违反了及时接受标的物的合同义务。
②根据《民法典》第606条的规定,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路货买卖,是指标的物已在运输途中,出卖人寻找买主,出卖在途的标的物。因为出卖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一般在合同订立时,出卖人就会将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凭证或者提取货物的单证等交付给买方,货物也就处在买方的支配之下。但是,如果出卖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已经灭失或毁损,则应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③根据《民法典》第607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承运人就是履行了合同的交付义务,风险也随之转移。
④根据《民法典》第608条的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民法典》第603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611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以下情况,由出卖人承担风险:根据《民法典》第610条的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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