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出售侵权复制品罪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周嘉宇

宗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案情:2016年起,被告人宗某某在王某某(已判决)开设的“涉谷音像店”内工作。至2018年12月,王某某因涉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上海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此后,被告人宗某某在“涉谷音像店”内将未被查获的盗版光碟以每张1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2019年4月25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在“涉谷音像店”内查获盗版光碟15677种,共计82739张(价值人民币827390元)。2019年6月22日,民警在本市长宁区虹梅路XXX号附近将被告人宗某某抓获。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金融刑诉(2019)4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徐汇区人民院审理。

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宗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查获的侵权复制品予以没收。

评析:法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待销售盗版光碟数量达8.2万余张,货值金额达人民币8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宗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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