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男)与王某某(女)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两人同居期间,王某某怀孕。2014年9月,王某某因怀孕初期身体不适住院治疗,经检查患有白细胞缺少症。2014年11月5日,张某某与王某某在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5年1月,王某某被确诊为急性白血病。之后,王某某终止妊娠并多次前往医院治疗白血病。期间,张某某、王某某共同生活于某小区,张某某支付王某某生活费、医疗费。2015年10月初,张某某搬出两人居住的小区,不再与王某某共同生活。王某某曾系申通快递客服,怀孕后辞职,无工作。王某某共治疗花去医药费7万余元,而其丈夫不肯承担生活和医药费用,电话拒接,联系不上。
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普陀区妇联申请帮助,区妇联经过联系,张某某拒绝前往调解。区妇联经过核实,认为该妇女经济困难情况属实,因此将案件转交给区法律援助中心。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接待了王某某父母,因为王某某目前身体情况不好,需要在家静养。后续仍需在舟山医院进行治疗,费用花费较大。王某某因为流产后丈夫不闻不问,心理压力较大,一度有轻生的念头。而王某某父母年岁较高,已无劳动能力,家庭经济较困难,请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批准王某某的父母代理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王维和、汪昌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扶养费纠纷。
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考虑到王某某的实际情况,上门进行会见,询问相关情况。张某某曾于2014年1月离婚、王某某曾于2008年离婚,两人均系二婚夫妻。张某某从事开货车拉海鲜工作,年收入约5-6万元。张某某于2016年5月购买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辆已办理抵押贷款。王某某在怀孕期间患上白血病,辞去工作后一直没有工作,在舟山医院进行治疗,现已经花费近9万元,个人负担近5万元。因王某某患病后无经济收入,无法负担医疗费,至今尚欠舟山医院医疗费5709.12元,现张某某不予支付王某某医院欠款及日常生活费,致使王某某生活陷入困境,甚至影响到疾病的正常治疗。针对王某某的情况,法援律师与妇联同志多次上门,做王某某的思想工作,让其先安心治病。
王维和律师多次给张某某打电话进行沟通,从情理出发,要求双方能够进行调解。在多次沟通不成的情况下,汪昌法律师于2016年10月24日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扶养费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张某某每月支付给王某某生活费、营养费、医疗费等共计4872元;张某某支付王某某尚欠舟山医院的医疗费5709.12元的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5日,王某某却收到了普陀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张某某以王某某婚前知情却隐瞒病情导致胎儿引产,花光积蓄甚至借钱为被告治病导致婚后生活苦不堪言、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王某某接到起诉状后情绪失控一度想要轻生。王维和、汪昌法律师多次电话沟通、会同妇联同志上门劝导,并对张某某诉王某某的离婚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2016年11月24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就离婚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庭审前,承办律师对本案进行了认真分析,庭审中针对原告张某某及代理律师提出的婚前隐瞒病情、欺骗感情以及孩子引产的问题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小轿车一辆,价值约19万元)以及债务14万元进行合理分割诉讼请求予以反驳,在庭审答辩中王某某不同意离婚,怀孕初期才检查出患有白细胞缺少症,之前并无病情,于2015年1月底确诊为急性白血病,因此并不存在故意隐瞒病情的事实。而王某某虽系二婚却没有生育子女,在怀孕期间被诊断为急性白血病并因此终止妊娠,在精神上的打击大于张某某,张某某应该对妻子予以精神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因此不同意离婚。对要求分割财产和债务的问题上,认可5万元左右的医药费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同时买车的款项均系原告支出,并不存在借款。庭审后,代理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交流意见,希望法官能充分考虑受援人的特殊情况。
2016年11月25日,普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0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就扶养费纠纷进行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王某某的援助律师王维和据理力争,对张某某承担王某某患病期间大部分医药费的行为表示肯定和赞扬,但是对于其搬离共同住所,对患病妻子不闻不问,甚至提起离婚的行为进行了谴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权利。王某某因患白血病需长期医治,其本人已无经济来源,王某某与张某某现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张某某负有扶养王某某的义务。张某某在庭审中认可了上述情况属实,并同意支付相应的扶养费。法院在详细听取援助律师的代理意见后,作出如下判决:在王某某和张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自2016年11月起每月向王某某支付扶养费2400元,其中2016年11月、12月扶养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自2017年1月起的扶养费于当月15日前支付。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案件点评】本案是一起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因为受援人突发重病终止妊娠,使得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痕,受援人甚至多次有轻生的念头。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连续为受援人代理了离婚纠纷和扶养费纠纷2起案件,成功化解了矛盾,使受援人的家庭得以维系,经济困境得以减轻,在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本案的主要难点在于调解部分,通过法律援助律师的耐心沟通和充分解释,综合运用法、理、情等手段加大调解力度,帮助当事人双方化解心理的疙瘩,尽最大可能促成他们达成谅解。同时重视结案后的延伸服务,避免因短期化、简单化处理而造成的矛盾纠纷存在遗留隐患甚至转化升级,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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