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
一则武汉合同案例,2005年,开发公司与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前者将全部物业出租给后者经营管理。2009年3月,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前者租赁后者部分房产用于酒店经营,后因实业公司异议,租赁主体变更为李某与实业公司。2009年12月,该武汉合同案中酒店公司成立。2010年,酒店公司代开发公司缴纳租赁税费3万余元,其间还向实业公司申请对部分窗户进行改造。2011年,因开发公司另案纠纷,执行法院向李某、酒店公司发出协执通知书,要求冻结、提取开发公司在酒店公司的租金收入,但并未实际冻结相关财产。2013年,实业公司起诉酒店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酒店公司支付拖欠租金300万余元并腾房。
①该武汉合同案中,虽然酒店公司提交了一系列代开发公司缴纳税费和履行生效执行裁定代付款证据,但就直接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言,酒店公司并未就租赁物支付过租金,无法直接从收取租金主体角度判断谁是出租人。
②该武汉合同案中,酒店公司履行支付租金的合同义务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其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行为不应认定为违约,本案中亦不能直接判决酒店公司向实业公司履行给付义务,该笔债权可由相关执行法院依法执行。
③该武汉合同案中由于酒店公司拖欠租金的数额较大,而且造成欠付原因多重,且各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认可酒店公司已停止经营,案涉实业公司与酒店公司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合同应当解除。判决解除案涉租赁合同,酒店公司腾房。
该武汉合同案中的实务要点:出租人作为被执行人,其债务人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未向该被执行人履行交付租金债务的,不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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