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随着社会的发展,围绕着房产发生的家庭纠纷层出不穷。房产做彩礼,结婚不成需要返还吗?婚前安置房,婚后约定赠与后可撤销吗?婚前房加对方名,离婚时一定平分吗?婚后房在一人名下,离婚时该房系个人所有还是共同共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和谐关系到社会和谐。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围绕着房产发生的家庭纠纷屡见不鲜。为了纵深推进此类审判解纠纷、促和谐的功能,民法典就婚姻家庭关系中涉房产内容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近日,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筛选了部分涉房产家事纠纷案件,以个案说法的形式进行案例剖析,以期扩大家事房产纠纷类案例普法的辐射力,构筑社会的和谐稳定。
房产做彩礼,结婚不成要返还
李某、陈某于2017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约定于2020年结婚。但婚前,陈某告知李某要以一处价值不低于30万元的房产及现金30万元作为彩礼。为了尽快步入婚姻殿堂,2018年,李某将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产过户至陈某名下。
但是陈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李某赠与,即便二人不准备结婚也是归其所有,何况房产已经过户,无法返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诉请陈某返还房产。
该赠与行为系李某以谈婚论嫁为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双方已终止了恋爱关系,故已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而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就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及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故陈某理应返还李某赠与的房屋,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故判决支持李某的诉请,要求陈某返还房产。
【法官讲法典】
彩礼是中国自古以来一直都有的传统习俗,虽然各地彩礼形式数额不一,但大多比较贵重。而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负担颇重,甚至部分家庭会为此负担巨额债务。
彩礼赠与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若双方最终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的目的无法达成,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有失公平,亦会导致道德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因此作出相应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给付彩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婚前安置房,婚后赠与可撤销
【基本案情】 李某和黄某于2003年3月结婚。婚后,两人感情融洽,李某在外经营生意,黄某在家料理家务。经过十数年的努力,两人共购买了四套房产,全登记于黄某个人名下。 2018年5月,两人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但在离婚协议中未对上述四套房产进行处置。 2019年,李某的生意开始出现问题,很快便负债累累,难以为继。后李某的债权人徐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欠款。判决后,李某没有按时还钱。徐某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发现李某名下没有财产偿债。 一次偶然的机会,徐某发现黄某名下有四套房产,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四套房子系李某与黄某共有。 黄某辩称,四套房产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但都是登记在自己名下,属于个人财产,此事李某也是同意的,所以不应该用房产来承担李某个人的债务。 【法院裁判】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四套房产均在李某与黄某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单独所有”,但不能由此认定房屋由黄某个人所有。买房所用的资金是婚后财产,应认定该四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因李某与黄某未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导致徐某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故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遂判决对四套房产按照各自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登记既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确认不动产权属的直接依据。原则上,不动产只要经过登记,其权属状况就发生相应变化。 但为避免登记错误、当事人恶意利用等情况,法律规定若登记内容与实际权属状况不一致的,允许利害关系人举证推翻。 本案中,李某与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入的房产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出,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置换,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二人有权决定财产最终权属及登记状况,但此乃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得因此损害第三人利益。 当李某与黄某怠于析产导致债权人徐某的权利无法实现时,法律赋予徐某代位析产的权利。此时对房产的分割应当以财产实际性质判断,而非单凭不动产登记为准。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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