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怎么认定的
聚众斗殴罪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态。
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聚众斗殴的行为,犯罪即告成立。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并不要求发生特定的犯罪结果或有犯罪结果发生的现实危险。
在聚众斗殴罪中,当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进行斗殴,或者积极参加者参与到聚众斗殴的行为过程中,犯罪就已经既遂。即使在斗殴实际发生前因各种原因(如被警方提前制止等)没有实际展开殴斗行为,也不认定为犯罪未遂,仍应以聚众斗殴罪既遂论处。这是基于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只要存在聚众斗殴的行为举动,就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破坏和威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
二、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怎么认定标准
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的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从主观故意层面分析。聚众斗殴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双方或多方的打斗冲突,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若行为人主观上并无此故意,则不构成该罪的未遂。
其次,看客观行为表现。聚众斗殴罪的着手行为通常表现为为实施斗殴而进行的纠集众人、准备工具等行为。如果已着手实施这些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警方及时制止、对方未按约定出现等,未能实际发生相互殴斗的结果,可认定为犯罪未遂。
再者,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尚未实际发生斗殴行为,但聚众行为本身已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威胁,达到了值得刑罚处罚的程度,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需注意,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聚众斗殴罪犯罪未遂需综合全案证据,结合具体案情,依据法律规定和刑法理论,准确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未遂的标准,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与准确。
三、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
认定聚众斗殴罪的积极参加者,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
从主观方面看,积极参加者应具有与首要分子共同斗殴的故意。其明知参与的是聚众斗殴活动,且积极追求或放任斗殴危害结果的发生。若只是被裹挟、被欺骗而参与,无此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为积极参加者。
客观方面,积极参加者表现为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包括主动策划、组织部分人员参与;在斗殴现场积极实施暴力行为,如持械攻击对方、对对方人员造成较大伤害;积极为斗殴准备工具、提供场地等协助行为。
同时,积极参加者与一般参与者存在区别。一般参与者参与程度较低,对斗殴的发生、发展及危害结果的造成影响较小。而积极参加者的行为对聚众斗殴的形成、规模扩大及危害后果加重起到关键推动作用。司法实践中,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从行为人的动机、目的、行为方式及在整个斗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多维度准确认定积极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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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聚众斗殴罪积极参加者的认定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