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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四条规定党员享有八项权利。这些权利都是围绕加强党的自身建设、促进党的事业而提出来的。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权利。
第一项权利是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这是党员最起码的权利,也是党员了解党内事务和提高自身政治觉悟、思想水平、业务能力的有效途径。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党员大会以及按照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应当参加的有关会议;有权阅读按规定可以阅读的各种党内文件,以了解党的主张和意图;有权根据党组织的计划提出接受教育培训的要求。
第二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这是党员参与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集思广益、防止党内出现“一言堂”错误的重要措施。党组织应当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合适方式,组织和引导党员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第三项权利是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党员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保障这一权利,可有效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党组织应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合理的应予采纳。
第四项权利是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保障这一权利,对于促进党员积极关心和维护党的利益,使党的组织和党的干部受到自下而上的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员应当正确行使这项权利,按照组织原则和有关程序办事,坚持实事求是,明确列举事实根据,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五项权利是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这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搞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第六项权利是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维护党员的正当权益,保证党纪处分适度合理,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党组织对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所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和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向本人说明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
第七项权利是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不应强迫党员放弃保留意见,同时党组织要善于倾听各种不同意见。对于持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他们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他们进行纪律追究。当实践证明自己所持的保留意见不正确时,党员就应该主动放弃所保留的意见,不能坚持错误观点并到处传播。
第八项权利是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保障这一权利,有利于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作斗争的决心和信心。党员要敢于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干部进行监督,勇于同党内存在的不正之风、腐败现象作斗争。对党员的请求,凡属合理而且能够解决的,党组织应认真及时地予以解决;对于要求合理但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说明情况,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对于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解释,进行说服教育。同时,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作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党组织对党员的请求、申诉和控告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严格按有关政策办事,以党规党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处理。(杨安琪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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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草原云】
内蒙古日报·草原云记者:刘燕杰
新闻编辑:李超然
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澎湃新闻客户端
本文来自【草原云】,仅代表作者观点。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传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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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第七条党员有党内知情权,有权按照规定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本人所在党组织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开展重点工作情况以及其他党内事务。
第八条党员有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有权提出教育培训要求,参加党组织安排的集中学习教育、专题学习教育、集中轮训、脱产培训、网络培训。
第九条党员有党内参加讨论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理论、政策的学习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有权按照规定在党内参加有关重要决策和重要问题的讨论,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征求意见等活动,反映真实情况,积极建言献策。
党员在讨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条党员有党内建议和倡议权,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有权按照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推荐优秀干部,在党组织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党员有党内监督权,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揭露、要求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在民主评议中指出领导干部和其他党员的缺点错误;有权向党组织反映对本人所在党组织、领导干部、其他党员的意见。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处分有违纪违法行为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
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
第十二条党员有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不称职的情况,负责地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领导干部的要求。
党员提出罢免或者撤换要求应当严肃负责,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
第十三条党员有党内表决权,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参加表决,在表决前了解情况,在讨论中充分发表意见。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第十四条党员有党内选举权,有权参加党内选举,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党内被选举权,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第十五条党员有党内申辩权,有权实事求是地对被反映的本人问题向党组织作出说明、解释;在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第十六条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或者征求意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
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七条党员有党内请求权,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并要求有关党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第十八条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第十九条党员有党内控告权,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要求对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规依纪进行处理。(摘自《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王婵 设计 邢婷婷 文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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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金村在村便民服务中心专门设立代办窗口,为村民提供代办、代缴费服务。图为当地代办员为村民登记所需办理事务。新华社发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提出要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重要论述,体现了我们党对社会治理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与精准把握,具有鲜明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为新时代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决定》提出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突出“人人”,这既强调了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过程中,每个社会成员都是主体,均有参与的责任与义务,也强调了社会治理成果将为人人共享的庄严承诺,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共同体提供了重要遵循。为此,我们要深刻认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深刻内涵,扎实推进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最终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1.人人有责,每个人都应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属于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见证者、开创者、建设者。”这一重要论述告诉我们,新时代是属于大家的,每一个人都是新时代的建设者,每一个人都是历史合力的实践者。改革没有旁观者,谁都不是局外人。
人人有责,强调必须明确各主体的社会责任。明确党委、政府、社会、公民等主体在社会治理共同体中的责任边界和角色定位,是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关键。这就要求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党的领导,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社会治理的全领域、全过程、全环节,确保社会治理创新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推进。政府应该鼓励和支持企业、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增强人民群众对社会治理共同体的认同感;坚持从群众需求和社会治理突出问题出发,把分散式信息系统整合起来,做到实战中管用、基层干部爱用、群众受用,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社会组织和公民需破除“看客心态”“依赖意识”等落后观念,增强自觉参与意识、责任担当意识,在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激发全社会活力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每个人都要以钉钉子的精神,一锤一锤接着敲,直到把钉子钉实钉牢,钉牢一颗再钉下一颗,不断钉下去,切实把工作干出成效来,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
人人有责,强调必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的一切执政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治理活动,都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做到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无论是城市规划还是城市建设,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乡村振兴,都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人民群众的需求,合理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走内涵式、集约型、绿色化的高质量发展路子,努力创造宜业、宜居、宜乐、宜游的良好环境,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尊重人民的利益诉求。这就要求要把人民的关注点变为我们工作的着力点,及时准确了解群众所思、所盼、所忧、所急,在解决住房、就业、孩子上学、食品安全、退休养老、医疗卫生、环境污染等重大现实问题上取得进展,让人民群众成为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最大受益者、最积极参与者和最终评判者。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必须把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实践贯穿于城乡社区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增强人民群众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2.人人尽责,每个人都要奋发努力、主动作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中国梦必须凝聚中国力量。“大厦之成,非一木之材也;大海之阔,非一流之归也。”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全国人民振奋精神、团结进取,同心同德、凝心聚力。这说明社会治理需要每个人都奋发努力、主动作为。
人人尽责,强调需要加强城乡社区自治。城乡社区是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幸福家园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人人尽责实现的基础平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社会治理的重心必须落到城乡社区”“社区是基层基础。只有基础坚固,国家大厦才能稳固”“社区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居民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把更多资源、服务、管理放到社区”。这一系列重要论述,突出了城乡社区治理在党和国家战略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也为建设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提供了强有力支撑。
由此,要注重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全面构建以基层党组织为核心、群团组织为纽带、各类社会组织为依托的基层群众工作体系,最大限度把群众组织起来,围绕基层党组织构建“群众自治圈”“社会共治圈”“网格服务圈”“平安共享圈”,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着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注重缩小治理单元,落实到“人人”。对于大的社区,既有社区层面的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也有物业小区甚至楼栋的共同利益和公共事务,需要以更小的自治单元开展协商议事,这样便于公共参与,便于激发居民的参与热情。譬如,有些地方建立了小区、楼栋、门洞自治机制,或者网格化治理的探索,都是缩小治理单元,合理划分自治空间,把治理机制向“最后一公里”延伸的尝试。此外,要依法推进城乡社区治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充分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软法之治”的积极作用,不断培养民众的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和法治认同,使广大民众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
人人尽责,强调需要推进协商共治。协商共治就是要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就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广泛协商,既尊重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少数人的合理要求,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激发全社会活力,群众的事同群众多商量,大家的事人人参与。“民齐者强”,社会治理从来不是单方面的行动,而是所有相关主体通过有效整合而形成合力的过程,是全民参与的大合唱。社会治理共同体是一个均衡交织的网络状体系,每个治理主体虽然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但必须相互协同,共同治理,才能实现各个主体间的良性互动,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一个有序的发展空间。
协商共治不仅需要社会各主体之间协同配合、权责明确,更需要完善治理机制、拓展治理渠道。首先,要建立公众参与嵌入社区的制度平台,使社区各类主体自主、平等、理性地组织起来,通过沟通与对话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在社会治理过程中,要引导公民依照法律表达诉求和行使权利,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其次,要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畅通社会治理渠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需要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确保有效治理。比如,基层实践中探索出的“项目式参与”、线上和线下参与的有机融合、网络化社会参与等,这些行之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构筑了多维度的社会参与渠道,保证了公民的有效参与,营造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
3.人人享有,每一个人都能共享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生活在我们伟大祖国和伟大时代的中国人民,共同享有人生出彩的机会,共同享有梦想成真的机会,共同享有同祖国和时代一起成长与进步的机会”。这凸显出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的重要理念。
人人享有,强调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果的享有具有全民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是人人享有、各得其所,不是少数人共享、一部分人共享。”由此可见,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果应为全体人民所共享,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集中体现。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体验感、归属感、获得感息息相关。“民为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他指出:“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首先,始终从人民的需求出发,在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努力实现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等基本生活需要,让人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实现美好生活。其次,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按照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要求,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注重机会公平,保障基本民生,着力解决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形成有效的社会治理、良好的社会秩序。努力让全体居民都能享受到社区公共服务的便利,让每一位居民都能感受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权利和义务的公平实现过程,并且努力推进社区全体居民共同建设、共同治理、共同享有,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人人享有,强调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成果享有的全面性。社会的发展是全面的发展,人民的需求是全面的需求。社会发展的全面性和人的需求全面性,决定了人人享有的全面性。首先,人人享有是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所有领域的发展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共享发展就要共享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各方面建设成果,全面保障人民在各方面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需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全面保障人民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其次,人人享有是共享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发展的全过程。在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过程中,必须本着公平正义原则,不断完善相关制度规定,确保每一个人能公平地享有发展权利、发展机会和发展成果,实现人生理想和抱负,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作者: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 执笔:谭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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