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工作地点是否合法?2023年11月2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为劳动者作出了解答。
2014年,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根据某公司的工作需要,可以变更工作地点。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杨某前往燕郊专柜工作,杨某在燕郊工作8年之余。2022年4月25日,因商务原因某公司从燕郊撤柜,某公司要求杨某于2022年4月26日到其提供的两处北京的专柜选择其一报到,否则视为杨某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杨某未前去报到,并要求某公司调整工作时间,某公司未予调整。2022年5月,某公司对杨某作减员处理。2022年7月,杨某提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杨某与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但该约定较为宽泛,且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并确定了工作地点,即河北燕郊。现某公司因商务原因撤柜,导致杨某的工作地点需要变更,对此某公司应与杨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或考虑对其生活的影响,主动采取一些合理的弥补措施,例如调整工作时间、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现某公司未与杨某协商一致变更工作地点,亦未主动采取合理弥补措施,故某公司不能因劳动者未选择调整后的工作地点而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其擅自对杨某作减员处理违法,故判决某公司向杨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某公司收到判决后主动履行了判项义务。
来源: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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