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堵锁眼犯法吗有什么后果
来源:正义网
“软暴力”犯罪,休想逍遥法外
“黑中介”“强迫交易”“软暴力”……前不久,北京市高级法院通报全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情况,北京市高级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袁丽忠通报了6个北京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典型案例。其中“黑中介”敲诈勒索系列案、中关村电子市场强迫交易系列案,“软暴力”特征明显。
在“黑中介”案中,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间,向思亮等人通过小广告、微信、QQ等多种方式虚假宣传,骗取不特定被害人签订合同,收取租户租金、押金等费用后,以威胁、骚扰或编造各种借口,以高额违约金、断电断水等“软暴力”方式强迫被害人缴纳额外费用,逼迫租户退租,且不退还租金、押金等费用,最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在中关村电子市场案中,涉嫌强迫交易罪的6个案件共50余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这些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分别形成多个恶势力犯罪团伙,利用“软暴力”方式强迫被害人购买手机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法院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相关被告人六个月至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袁丽忠表示,经过前一阶段的重拳出击,浮在面上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基本得到有效遏制,但呈现出犯罪手段“软暴力”化特征。
今年4月9日,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扫黑除恶力度在加大,黑恶势力为了逃避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逐渐摒弃了原来明火执仗、打打杀杀的明显暴力手段,转而采取易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的“软暴力”。
什么是“软暴力”
什么是“软暴力”呢?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软暴力”给出了明确的法律界定。《意见》指出,“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接受记者采访的多位专家均表示,“软暴力”的实质是精神暴力,指肉体暴力之外的,能够影响、左右、强制甚至控制他人内心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软暴力”通常以语言暴力、精神暴力或黑恶势力展示等形式体现出来,让受害者往往“一筹莫展、有苦难言”。
就程度而言,“软暴力”有轻也有重;就形态而言,可能有形也可能无形。但“套路”并不复杂,就是通过一定的行为作用于被害人的身体或心理。司法实践中,“软暴力”侵害的法益主要包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秩序等三类。
《意见》明确规定,“软暴力”违法犯罪手段常见的表现形式有: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跟踪贴靠、扬言传播疾病、揭发隐私、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破坏、霸占财物等;扰乱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坏生活设施、设置生活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门阻工,以及通过驱赶从业人员、派驻人员据守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厂房、办公区、经营场所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摆场架势示威、聚众哄闹滋扰、拦路闹事等。值得注意的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信工具实施,符合“软暴力”定义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传统到新型的表现形式
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检察院检察官王维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软暴力”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传统和新型,传统的包括滋扰、贴身跟随、泼油漆、送花圈、堵锁眼等“可以看得见”的方式,在涉及暴力催债、民间借贷案件中较为常见。
在淮安发生的一起暴力催债案中,“90后”小伙蒋金明是负责催债的团伙头目。借债人宋安民的砖厂因为效益不好,还不起之前借下的20多万元高利贷。泼大粪就是蒋金明团伙帮人要债的其中一种手段。为了让底下的小兄弟更觉得自己像黑社会,他还给他们买了匕首,告诉他们必要时也可以用。实际上,这些涉世未深的小年轻根本不敢拿刀出来捅人,用其中一个小年轻的话说,“我们只会像电视上那样,故意拿出来让它晃晃眼,吓唬吓唬对方”。
在另一讨债事件中,蒋金明等人的催债“软暴力”可谓五花八门。黄生因为欠下5万元高利贷迟迟未还,高利贷主把要债的活儿交给了蒋金明。蒋金明先带着手下来到黄生家里警告,接下来就在晚上将胶水注入黄生家的锁眼,并在门口用红漆喷上“欠债还钱”。几天后,见黄生还是没有还钱的意思,再次将黄生新换的门锁用牙签堵住锁眼,临走时,还将黄生家的窗户用石头砸碎。
在福建省首例认定为“软暴力”的涉黑恶案件中,何志文、李建荣等人于2015年开始合伙经营土石方工程,在思明区观音山某地块一带承揽部分工程项目。其间,何志文等人为强揽工程,确立其在该区域内的强势地位,通过辱骂、恐吓等方式以及纠集人员采取纠缠、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产、经营,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继续阻挠施工,何志文等人继续组织、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在工地上长期驻点,通过抢夺工具、倾倒施工材料、用身体阻拦工人和挖掘设备、言语恐吓等方式滋扰工程施工,导致工程完全停滞,造成可估损失人民币14万余元。最后,何志文等人被判处一年零五个月到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在王维看来,“软暴力”新型的形式就是通过信息网络或通信工具实施,以“看不见”的方式给被害人施加心理压力,这在套路贷案件中较为常见。
2016年,江苏淮安的赵思豪因手头拮据,在网上看到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办理无抵押信用贷款的广告。由此,赵思豪开始疯狂借贷,从7个网贷平台累计借了数十万,需要同时向这几个平台按周缴纳高额利息。为了瞒住自己在网上贷款的事情,自2017年起,赵思豪先后从社会放贷人员、亲戚朋友中借款近200万元。但是到2019年1月,“借贷宝平台上的钱,我实在还不上了,对方就打电话骚扰我的亲朋好友”。
几乎赵思豪的所有亲戚都接到过类似的电话,内容多是:赵思豪有车、有房产,充孬种,借钱养小女人,全家死光之类的话。“那段时间我们被这些人搅得不能正常生活了。”他的亲戚不断抱怨。其实,赵思豪遭受的电话骚扰更多,他每天会收到近百个催款电话,最多的一次一下收到60条催款短信。“后来我的父母家人和同事都问我这个事,那段时间,我精神高度紧张,都产生了轻生的念头。”赵思豪说。
从表现形式上看,“软暴力”与暴力明显不同,但其危害后果却不输于传统暴力犯罪,甚至有些造成的后果超过了传统的暴力犯罪。据杜航伟介绍,浙江公安机关前不久侦办的一起“套路贷”案件中,当受害人落入债务陷阱、无力偿还时,犯罪团伙便通过对受害人及其家属、通信录朋友进行威胁、恐吓、骚扰等手段,逼迫受害人偿还虚高债务。张某因无力偿还虚高债务,遭到该团伙的“软暴力”催收,团伙成员向其发送各种恐吓、侮辱性的图片,最终张某不堪忍受,被逼自杀。
办理“软暴力”案件难在哪里
在江苏苏州的一起涉黑案中,吴女士因为借了高利贷,在3年多时间里,讨债人采取尾随纠缠、强行拦截、辱骂威胁、堵门锁眼、吐口水、到她丈夫工作单位门口蹲守等方式,逼她还钱。最后,讨债人强迫吴女士去这些人家里做家政服务抵债。吴女士的遭遇,只是这个涉黑团伙犯下的罪行之一。办案人员表示,这个黑社会组织以龚品文、刘海涛为首,通过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等非法手段获取暴利,其中仅寻衅滋事行为就达140多次。他们共造成13名被害人离家出走、3家民营企业被迫关停、5户家庭变卖住房、2人患上严重抑郁症、1人跳楼自杀。该涉黑团伙在苏州常熟地区为害多年,受害人多达数百人,为什么警方一直不予以打击呢?
办案人员表示,虽然有不少受害人报警,但由于“软暴力”尚未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处理起来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因此,门口喷漆、拉横幅等讨债纠纷行为,公安机关一度按照普通民间借贷纠纷来对待、处理、调解。受害人报警后“不了了之”,让犯罪分子越发有恃无恐。
在北京“黑中介”敲诈勒索案中,深受其害的租客们表示,这些“黑中介”经常对自己进行恐吓,说房东收回房子,你们要搬走,不搬走把你东西丢出去。如果租客死赖着不走怎么办?他们整人的方法很多,破坏水表、破坏电表、堵锁眼、换锁头,基本以这四板斧为主。租客也曾联合起来讨债,光维权的QQ群就有好几个。但每个群基本都混进了“黑中介”的卧底,维权困难重重。而“黑中介”也挑肥拣瘦,专门拣软柿子捏,女性租客和小情侣租客往往成为他们的摇钱树。
有的租客选择忍气吞声,被坑了几个月房租后一走了之,也有人反复向中介讨债,但由于他们的办公地点经常换,也没有办法。如果有租客反抗,“黑中介”就会叫嚣着“有本事去法院起诉我们啊!”但由于时间、成本等各种原因,去法院起诉的租客极少。即使有起诉的,中介并不去应诉,最后不了了之,中介就更加肆无忌惮。也曾有租客去工商部门投诉,但由于中介公司手续健全,工商部门也只能协调,没有强制力。有的租客去公安局举报,但对于单个租客而言,这种事情只属于经济类合同纠纷,公安只能让双方协商解决,最终都协商不成,所谓的“违约金”和各类费用都落到了中介手上。
“暴力手段一般直接对被害人的财产、身体造成损害或者伤害,‘软暴力’手段往往通过间接方式造成损害或者伤害,危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滞后性,难以取得直接证据。”在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检察官赵越超看来,最为关键的是,“黑中介”几乎没有使用直接的暴力手段,比如打砸抢或是损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而是采用半夜滋扰、言语威胁这样的“软暴力”,给租客形成心理上的压迫和恐惧,实现非法牟利的目的。因此,公安、工商部门也没法进行直接处罚和约束,更是助长了“黑中介”的嚣张气焰。
依法惩处“软暴力”犯罪
面对层出不穷的“软暴力”犯罪,2018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处理“软暴力”案件,自此有了依据。
在江苏苏州的涉黑案中,苏州警方梳理了龚品文团伙的犯罪行为,认为其行为符合对“软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公诉阶段,苏州检方对龚品文案提炼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认定送花圈、辱骂威胁、堵门喷漆等行为属于“软暴力”,符合涉黑犯罪的行为特征,足以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并造成严重后果。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指导意见》对可以认定为“软暴力”的客观情形作了进一步细化,包括黑恶势力实施的、以黑恶势力名义实施的、携带凶器实施的等情形。同时明确了“软暴力”手段通常适用的具体罪名;对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等黑恶势力惯常实施的犯罪,如何定罪处罚作了明确规定,为该案准确认定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在前述何志文等人涉恶一案中,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道,何志文等人涉恶案中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大多是采取滋扰、纠缠、恐吓等手段,也就是俗称的“软暴力”,没有实施严重的暴力犯罪,如何认定本案的行为特征成为本案的重中之重。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组成了专案组,并指派业务骨干提前介入案件。虽然何志文及其团伙少有明显的暴力行为,但他们有组织地使用滋扰、纠缠、哄闹、恐吓等各种手段使受害者产生恐惧和恐慌,影响到他们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及时有力回应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打击重点、难点,为“软暴力”刑案的处置提供了精准、细密的工具清单,坚持了法治底线,在界定“软暴力”的法律性质、表现形式等方面,实现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与“打准打实”的司法策略之间的有机结合。
多位专家均表示,其实“软暴力”的特点很明显,就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罪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这样的手段,显然比明火执仗更可怕。在接下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软暴力”犯罪要依法惩处,不能对“软暴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其在法律的空隙中“游刃有余”。要坚决打击“软暴力”“套路贷”等新型有组织犯罪形式,注重建立案件研判、线索移交、证据认定等一系列工作机制和细则,有力巩固扫黑除恶的斗争实效。
堵锁眼犯法吗怎么处理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李菁 通讯员 金玮菁
“我用钉子、胶水、胶带、塑料加热等方法堵他们门锁锁眼,我要逼他们来找我……”年过六旬的金老伯在卖房以后,认定下家少付20万元,多次上门破坏门锁。
11月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经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金老伯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宝山区检察院介绍,2014年11月1日,金老伯与顾某夫妇签订售房合同,约定金老伯以78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顾某于当日向金老伯支付定金20万元,于11月14日前支付首付至40万元。由于该房屋是动迁房,产证还未办理,双方同意等产证办出后,顾某支付至73万元,最后5万元等到交易中心出具过户手续受理单据当日再结清。
但金老伯一口咬定只收到首付款20万元,觉得自己被顾某骗了。于是,直到2018年,金老伯都未办理过户手续,反而再次将房屋挂牌售卖。
顾某夫妇将金老伯告上法庭,金老伯因无法提供未收款的证据,举证不力而败诉。
金老伯因此怀恨在心,开始破坏行动,屡次上门堵门锁,有时用胶水,有时用铅丝。顾某夫妇不堪其扰,于是在门外安装了监控录像,录像清楚地记录下金老伯犯案的全过程。
2020年10月18日晚,金老伯上门将铅丝塞进锁孔,用喷火器烧锁孔,导致门锁损坏。
同年11月2日上午,金老伯用热胶棒将胶带融化封住门锁和门缝。
同年11月3日上午,金老伯用热胶棒封住门锁。当日下午,他又上门用胶带将该房产涉嫌诈骗等字样贴在门上。
最终,经宝山区检察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高文
校对:丁晓
堵锁眼属于什么罪
编辑:赵艺慧
小时候我们会经常因为制造恶作剧而受到家长的责罚,知道损坏他人财物是不对的。但是,这种连小孩子都知道的事情,大人们却明知故犯。
最近,某省红某区基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两名被告人因琐事纠纷多次去堵他人家的锁眼,分别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与两个月。看到这一判决很多人不能理解不过是一个小小的锁眼不至于判刑吧?那么公众的质疑是否有道理呢?
据了解,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因琐事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伺机寻求报复,多次上门以破坏门锁的方式骚扰对方。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刘某某系朋友,听闻此事后,为给哥们出气,便伙同作案,二人于2020年11月至12月期间,利用针管注射器向门锁内注射“502”胶水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的两套处住宅的门锁堵塞七次,导致被害人陈某家的门锁多次损坏,还将被害人两处住宅的摄像头拆卸,并将其中一个扔掉。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与张某委托亲属向被害人陈某道歉并分别赔偿门锁维修等费用人民币30300元与人民币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那么,针对本案而言看似是由于生活琐事不满而通过损害他人财物的方式进行泄愤,但是实际上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二人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张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那么,本案为什么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该罪名体现的是对于对象的任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害的是特定的对象,所以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恶性更大。
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因琐事与他人产生矛盾,为个人泄愤,伙同被告人张某多次任意损害被害人家的锁眼、摄像头等财物,无视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而非故意毁坏财物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看到这里有人会问,本案中有两个被告,为什么他们的处罚不一样呢?
在本案中,虽然二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在共同犯罪中,二人起到的作用不同,被告人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两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在判决的时候会充分考虑现实情况,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以法院判决是合情合理的,并不是小题大做而是依法办事。
生活中总是会遇到一些不如意的事情,难免会磕磕绊绊,但是如何解决问题体现一个人的素养、智慧。当理智被冲动淹没的时候,希望每个人都可以及时止损,不然最后受伤的必然是自己和家人。
堵锁眼是否立案
家住滨海新区汉沽某小区的王大爷家里最近遇到了一件闹心事,原来2017年10月至12月之间,王大爷家的门锁多次被堵,锁芯已经更换了4次了。实属无奈的王大爷只能来到滨海公安汉沽分局汉沽派出所报警。接报后,汉沽派出所民警立即处警,调取了王大爷家周边的视频监控录像,并多次走访调查,经分析成功锁定了违法嫌疑人。
2018年1月5日,汉沽派出所民警依法将违法嫌疑人李某传唤至汉沽派出所,经询问李某供述,因与王大爷老伴在捡拾小区废品问题上经常产生矛盾,为泄私愤遂产生了用竹片堵锁眼的想法,并在2017年10月至12月多次趁人不备,实施违法行为。目前,违法嫌疑人李某已被汉沽派出所依法行政拘留7日。
民警提示:解决矛盾问题的方法有很多,千万不要选择违法行为!违法必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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