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且无债权债务情况下如何注销公司的法律检索
目录
检索的问题2
检索结论2
法律法规3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3
2、民法典4
3、公司法、4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5
5、企业破产法6
6、案例检索汇总表7
检索的问题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均下落不明且公司无债权债务的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如何注销公司?
检索结论1.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自行提起公司解散之诉,解散公司之后清算、注销。
2.可以适用下文3/1)&3/2)&3/4)条作为请求依据,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3.诉讼程序为以本股东为原告,以公司为被告,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追加法定代表人和下落不明的股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无法通知到第三人或第三人不愿参加诉讼,并不影响诉讼的进行,法院会以第三人缺席而照常判决。
4.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后,股东可依据法院判决书和清算完毕证明注销公司。
分析过程:
公司注销途径:一、解散→清算→注销;二、破产宣告→破产清算→注销。(由于该法律检索所针对的公司并无债权债务,故不能通过破产清算的方法注销,因此本检索文书主要包含公司通过解散清算的方法注销的法律法规)
一、公司解散清算:(《民法典》第68、70条、《公司法》第183、188条)
1、公司解散的情形:(民法典第69条、公司法第180条)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2、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需具备的条件:(《公司法》182条)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即公司僵局);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4)提起公司解散的股东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3、对于公司僵局的细化规定:(《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Ø综上,可以依据上文3/1)&3/2)&3/4)的条文,提起公司解散之诉。
4、公司解散后的清算:
可自行清算或由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第7条)
二、公司破产清算注销:
1、申请主体为:(《破产法》第7条)
1)债务人;
2)债权人;
3)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该主体申请破产清算必须以公司已经解散且资不抵债为前提。)
2、申请破产原因:(《破产法》第2条第1款、第7条)
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不抵债)。
Ø由于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破产清算方式不可行。
法律法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21.1.1施行,现行有效)三、关于案由的确定标准
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司清算、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案由,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予以直接表述;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83.公司解散纠纷
284.清算责任纠纷
285.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
420.申请公司清算
四十三、破产程序案件
421.申请破产清算
422.申请破产重整
423.申请破产和解
424.申请对破产财产追加分配
2、民法典(2021.1.1施行,现行有效)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九条【法人解散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3、公司法(2018.10.26施行现行有效)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五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七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一)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5、企业破产法(2007.6.1施行,现行有效)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案例检索汇总表序号
案号
原告
起诉请求
事实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
法条依据
1
(2021)粤0303民初5319号
股东(50%股份)
解散公司
原告为拿佣金将身份证借给别人成立公司,占股50%,现公司未在经营,其余股东下落不明。
解散公司
由于第三人的确下落不明,如被告继续存续会使原告遭受重大损失,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根据现有证据予以认定。原告系被告持股50%的股东,其提起的解散公司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2
(2020)沪0116民初15543号
股东(20%股份)
解散公司
原告与法代(80%股份)两人成立公司后,并未实际经营,且法代下落不明,税务已结清,并登报证明公司已注销。
解散公司
在公司从未开展经营活动,持有公司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无法联系,且早已登报声明公司注销的情况下,公司的存续将造成股东利益继续遭受重大损失,又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僵局。故原告请求解散公司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同上
3
(2020)浙0402民初6598号
股东(40%股份)
解散公司
原告与法代(60%股份)两人成立公司,现已结束公司经营,但法代下落不明,公司陷入僵局,无法召开股东会决议,无债权债务。
解散公司
被告某某中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2018年后停止经营,大股东高伟下落不明,公司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显然已陷入僵局状态,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条件。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