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0大写金额怎么写,100000大写人民币怎么写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黄煜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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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界消息,近日中成建充集团有限公司因监理的色尼区那曲镇棚户区 18 号片区改造项目(一标段),在 2024 年 8 月 30 日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那曲市色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处 100000(大写:10万元整)罚款,对该项目总监杨洪权(身份证号:512223197609148873)录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不良信用信息扣 10 分,同时将处理情况公布于信用数据管理系统。

据公告内容,该公司监理的色尼区那曲镇棚户区 18 号片区改造项目(一标段),在 2024 年 8 月 30 日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中成建充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总监信用等级评定标准,构成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总监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违规行为。那曲市色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公司处 100000(大写:10万元整)罚款,对该项目总监杨洪权(身份证号:512223197609148873)录入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不良信用信息扣 10 分,同时将处理情况公布于信用数据管理系统。

本文源自金融界

100000大写的正确写法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01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冬与被执行人廖有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共计24210元(大写:贰万肆仟贰佰壹拾元)。因被执行人廖有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廖某冬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廖有铭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廖有铭,男,199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岩垅乡观音洞,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9606206611。

执行案号:(2025)湘1281执12号

悬赏条件及金额: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廖有铭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依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悬赏。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745-7736365

二O二五年五月八日

02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及线索,最大限度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维护司法权威。现申请执行人书面提出悬赏执行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某松与被执行人向晓芳婚姻家庭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共计100000元(大写:拾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向晓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申请执行人廖某松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向晓芳的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向晓芳,女,1988年7月25日出生,苗族,住洪江市深渡苗族乡深渡村15组。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8807255626。

执行案号:(2023)湘1281执975号

悬赏条件及金额: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向洪江市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向晓芳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实现,依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悬赏。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举报人予以严格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举报电话:0745-7736365

二O二五年五月八日

原标题:《【悬赏公告】洪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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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洪江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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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5万元;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都在一条街上做生意,时间长久之后成为好朋友。2011年10月21日,被告称自己对象有事急用向原告借款80000元,原告就向自己的朋友处借钱给被告,事后原告为朋友打过欠条。后被告陆续于2011年12月25日称自己女儿结婚用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2012年2月4日又以进衣服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2012年3月20日说买房子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原告借给被告的钱也都是从朋友处借来的,当朋友向原告要钱时,原告只好在事后打欠条并付出高息。现原告债主拥上门来,生活受到极大影响,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总是无理推脱。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相反,却是原告向被告借款,到现在都没有还清;不存在借款的事实,更不存在钱款交付的事实,被告也没有收到原告一分钱的借款;原告在诉状中称经常向被告催要欠款,更是无中生有,被告没有借原告钱,原告也从没有向被告要过钱,她也不可能去要钱,原告欠被告的借款,被告想找原告要钱都找不到。借条上的内容系原告所写,被告虽然在借条上捺印,但全是与文字方向相反,与日常民间借贷习惯不符。

【争议焦点】

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45万元的借款事实?原告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事实认定】

经原被告双方举证、质证,法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原告杨某曾因贩卖假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约于2006年刑满释放,出狱后在大彭镇附近的集市上做小生意。被告王某在本市矿山医院附近租赁他人房屋从事服装经营。

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约在2010年12月相识,其后原告杨某曾以做生意为由多次向被告王某借款,断续归还后于2012年5月15日为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其中载明2011年4月27日借王某现金60000元,利息一角,每月27号给清。并注明2011年4月27号到2012年4月27号利息已付清,从5月27号以后的利息没给。

2013年11月21日,原告杨某持内容分别为“今借楊美皊现金80000正,大写捌万元正。借钱人楊芳。2011年10月21日楊芳对象有事用的,楊芳说托人办事用的”、“今借楊美皊现金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借款人楊芳。2011年12月25日楊芳女儿结姻婚用的”、“今借楊美皊现金70000元,大写柒万元正。楊芳”。2012年2月4日进衣服用的”、“今借到楊美皊现金200000元正,大写贰拾万元正。借钱人楊芳。2012年3月20号买房子用下定金”的四张借条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450000元,被告王某应诉后否认其曾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也否认上述借条系其出具,并提出对上述借条的字迹及加按的指纹进行鉴定。

经本院向原告杨某核实,其认可上述借条均系被告向其借款时形成,但在书写借条时被告称自己不会写字,故由原告书写借条经被告确认后被告加按的手印。有鉴于此,本院依法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对上述借条中指纹进行鉴定,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分别于2014年2月14日、5月16日、7月9日分别出具宁金司[2014]文鉴字第003号、宁金司[2014]文鉴字第012号《文件检验鉴定意见书》及说明函各一份,其鉴定结论为:一、上述借条字迹上的指印是被告王某右手食指所捺印;二、上述“贰拾万元”的借条中“贰”字上的检材指印在手写字迹之后形成,即先字后印;三、上述借条中的指印均系红色印油捺印形成,指印均无中心花纹,依纹线流向判断其指尖均向下。被告王某为进行指纹鉴定支付鉴定费12230元。

原告杨某为证实其具有向被告出借资金的能力,在起诉时曾提交了证人周某出具的证明及其为周某出具借条的复印件,其中显示杨某自2011年1月至2011年10月向周某借款400000元。被告王某自卷宗上看到上述证据后曾到周某处查找杨某的下落。2014年3月31日,被告王某及黄某本市卧牛村西侧的路口遇到原告杨某就本次诉讼进行交谈,被告王某对该次谈话进行了录音。录音中原告杨某承认向被告王某借款60000元未归还,王某追问“我借过你钱吗?”,杨某回答“你借不借,到时候有证据就管”、“你借不借,我不是说吗,你到时候就知道了”、“你借过没借过,你自己知道”、“借就借,不借就不借”、“我也没上你家去,逼着你王某你得给我多少多少钱啊”;在被问及立案时,杨某回答“我没钱扳(扔),我一分钱都没花,立案,我没有钱都照立案,我就是没有钱”、“你问是谁立的案,谁弄的啥,你问清楚,我还没找着这个头呢,陷害我,我还没找着头呢,知道不”、“写我的名,那个名谁都能写,我也能写你的,你也能写我的”、“起诉稿上写的是我写的不,你见字体是我写的不”、“上法院起诉,法院到那也没要你的钱”等。

其后,被告王某又对其与黄某和原告杨某之夫蔡某的两次谈话进行了录音,其中蔡某称杨某曾因贩卖假币被判刑15年,且在贩卖假币前挥霍了其几百万;杨某出狱后曾向多人借款,其得知情况后曾警告出借人不要向原告借款,但出借人仍然借给她;杨某已经三年不回家,其已提出要求和杨某离婚等。

原告杨某对于上述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主张其与王某、黄某等人的录音中其发言受到胁迫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其与蔡某感情不和,蔡某已经提出离婚。

另根据被告王某提交的其女儿结婚时的礼薄,其女儿结婚日期为2012年9月28日,原告杨某称王某女儿结婚时其曾经随礼500元。

另据本案核实,案外人蒲自玲曾于2012年8月23日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讼要求杨某偿还债务,经该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于2012年8月23日偿还蒲自玲156065元;案外人张记东曾于2013年9月26日以合伙协议纠纷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还款125000元,铜山区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缺席判决杨某清偿张记东80000元,后张记东申请执行,杨某提出申诉,但杨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进行听证,铜山法院以杨某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法院判决】

一审认为:原告持有的其本人书写的四张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客观存在,其以该四张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债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要求负有义务的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的债务必须客观存在且系合法债务。原告虽然持有被告加按手印的借条,但该借条系原告书写、其中被告加按手印的方式与原告陈述的加按手印的过程不相一致,结合双方之间原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关于其应原告的要求在之前原告偿还其借款时出具的收条上加按手印的主张具有可信性;在被告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的情况下,原告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借款已经确实向被告交付,而原告自述的款项来源、借款过程以及双方对借款的约定既与双方此前的交易习惯不同,也违反常理。因此,原告持有的其本人书写的四张借条不能证明原、被告间的债权债务客观存在,其以该四张借条作为债权凭证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50000元的诉讼请求碍难支持。(徐向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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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价格是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也是评审因素中的核心内容。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由于投标人的疏忽,经常出现投标报价遗漏、书写错误、前后不一等问题。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为此,对于投标报价出现错误这一实质性内容该不该进行修正,如何修正?究竟是属于澄清与说明行为,还是属于改变其实质性内容行为?这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绕不开的评审环节。

下面就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投标报价前后不一情形时,从修正的必要性、适用法律法规、修正方法等方面着手进行分析,旨在为正确修正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提供借鉴,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01投标报价错误进行修正的必要性

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由于工作量较大,有时会出现投标报价计算错误、单价及合价遗漏、前后表述不一等问题。甚至有的投标人利用不平衡报价漏洞恶意投标,如果带着这些问题进入评审阶段,投标人一旦中标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势必会纷争不断,难以正常履行合同。

因此,开标后的初步评审阶段有必要对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问题由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乃至评标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以避免投标人因较高的错误报价丧失竞争优势或因错误的低价中标后无利可图而拒签合同等现象的发生。

02投标文件中体现投标报价的载体

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最终报价的载体是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是政府采购项目在开标时宣读其内容、用来表明投标实质性内容信息的提纲挈领的概括性制表,一般包括投标报价、施工工期(交货日期、服务期限)、投标保证金及投标有效期等主要实质性内容。

投标函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为响应招标文件相关要求所做的概括性说明和承诺的函件,位于投标文件的首要位置。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可以单独封装。

对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存在问题给予修正,属于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补正的范畴,而非实质性变更。除此之外,其他的如施工工期(交货日期、服务期限)、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则不得改变,否则会被认定为没有响应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要求,将以无效投标论处。

03投标报价错误修正适用的法律法规

对于招标采购项目投标报价中出现前后不一等错误情形,其修正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不同的法律适用范围虽然不同,但是对投标报价出现错误时的修正条文有着极其相似、一脉相承的描述,并且都是基于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的最终投标总价而言的修正。

在投标投标活动中,通常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报价错误修正都有具体的约定方式,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尊重投标人的真实意思,采用符合逻辑、符合习惯和符合常理的思维方式选择合格的中标人。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

04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具体方法

按照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或失误)两种情形,根据目前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从立法原意上正确理解,仅允许由于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错误存在。

1.对于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大小写不一致的修正

投标人在确定投标报价时先是依据自身的成本费用,分析竞争对手、市场状况以及采购人可能接受的价格等因素,制定出各子项目的投标单价,加总合计求得投标总报价,最后在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得以体现。按照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的大小写相同与否分为3种基本情形:大写正确小写错误、小写正确大写错误、大小写均错误,与此对应的投标报价修正也有3种不同情形。

1.1 大写正确并与分项合计一致、小写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小写金额。

案例: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投标报价同时要以大写文字和小写数字表示,其目的是为了避免小写文字被篡改引起的争议。某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投标价大写为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元、与分项合计一致,小写金额为7482000元,很明显小写的投标价少写了一个0,按照“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规定,该投标人的投标价小写应为74820000元。这种修正方法最为多见,也最易被人们所理解。

1.2 小写正确并与分项合计一致、大写错误,应以反映投标人真实意图小写报价修正大写投标报价。

案例一:某开标现场,唱标人唱标时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金额小写为288080元、与各单价汇总后的金额一致,大写金额为贰拾捌万捌仟零捌元整,与小写相比漏写了一个“拾”字。开标人员如实唱出报价后,将其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委员会以“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将其投标价认定为288008元[1,2]。事实上这种认定是欠妥的,有断章取义之嫌,应尊重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按单价汇总的金额修正大写金额,这样才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与立法本意。

招标投标活动的本质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也是一种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般来说,投标报价属于不可澄清范畴,正确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显得尤为重要,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报价即为最终提交的投标报价。

案例二:某招标项目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一览表中小写金额为4203173元,与投标文件中构成的分项合计一致;大写金额为肆拾贰万零叁仟壹佰柒拾叁元,与小写金额相比缩小了10倍,很明显这是由于属于笔误造成的,而非选择性报价。评标委员会认为该投标报价就应该是423173元,以低于招标控制价为由,被否决其投标[3]。很显然,评标委员会的这一种做法是不正确的,虽然出现错误的责任在于投标人,但是评标委员会也不应生搬硬套“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的规定,而应以真实意思表示的4203173元认定其投标价格,或者说将其投标报价确定为4203173元也是合理的,以增加招标采购的有效竞争性。

案例三:某必须招标的建筑设计项目,投标报价总额小写为3686000元、大写为叁佰陆拾捌点陆万元,其大写金额按386.6万元的读法写出,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报价错误为由,否决其投标文件的有效性[4]。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该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存在的问题属于明显的文字性错误,是一种表述不规范的情形。正确的做法是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此进行澄清与说明,投标人对该投标报价的澄清与说明并不会对造成对其他投标人的不公现象,因此评标委员会不应否决其投标,以满足充分竞争的采购需求,从中选择出最佳的中标人。

1.3 大小写不一致、并均与分项合计不一致,难以判定真实意图的以最终报价为准。

案例一:某投标函大写报价金额为壹佰伍拾陆万元,小写报价金额为1650000元,投标文件中的分项报价合计为1652000元,三者均不一致。对于这种难以判定投标人真实意图的投标报价,评标委员会以“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认定1560000元的大写投标报价作为最终投标报价,较小写报价减少90000元、较分项报价合计减少92000元。虽然,以较低的价格中标,但是中标后无形中收入将减少90000元或92000元,对此中标结果投标人也很无奈,责任只能由自身承担。

案例二:在一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中,某投标人的投标函报价大写为伍仟壹佰万元,小写投标价为51400000元,投标文件中各分项合计的投标价为54100000元,3个投标价格都不相同,评标委员会找不到体现投标人真实报价意思表示的报价,甚至可能有恶意投标之嫌,于是否决其投标。这种做法合情合理合法,符合评审的公正要求。

案例三:某招标项目的投标函单独封装,开标过程中对各投标人的投标函进行拆封、唱标,发现一投标人的投标函未填写投标报价,但是投标人告知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有相应的投标报价。面对如此情形,招标代理机构不知如何是好,只能在开标记录中如实记录没有投标报价,交由评标委员会裁定。评审专家众说纷纭,评审组长也不知所措,通过表决后认为投标函中未填写投标报价应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要求,否则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正,于是否决其投标。

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代理公司提出质疑,因不满答复,最后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监督部门经过查证后认为,该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有明确的投标报价,开标后的唱标环节只是一个信息公开的过程,因此用于唱标的投标函没有填写投标报价属于细微偏差,责令招标代理机构组织重新评审。当然,如果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相应的投标函报价,则不应组织重新评审。

2. 对于投标文件中相应报价部分与投标一览表或投标函报价不一致时的修正

开标一览表与投标函是合同缔约过程中的要约,是投标文件中最核心的内容,而投标文件中包括分项报价等其他文件属于辅助性投标文件。当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合计与投标一览表或投标函报价不一致时,应以确认后的投标报价为基准按照逆向程序对各分项报价进行修正。

2.1 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的投标报价为准。

案例:某货物招标投标项目的某投标人开标一览表总报价的大小写一致,为50万元,而投标文件中分项报价合计为56万元,评标委员会作出以0.89(50/56)的比例系数按比例下调分项各分项报价的修正,投标人不同意修正分项报价,其结果是投标无效。通常这类投标报价存在低价中标后再以较高单价结算的可能性,多属于恶意投标行为。

2.2 分部分项或子项目的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修改单价。

案例:当出现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情形时,应首先分析投标人的真实意思是什么。某型号监控摄像头的分项单价报价为1360元,数量为100个,合计为13600元。该项目投标总报价为3470800元,与各分项价格合计一致,由此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某型号监控摄像头的分项单价报价应为136元。与此同时,市场上该型号监控摄像头的单价多在130~150元之间,不难看出1360元的单价出现了单价金额小数点明显错位的现象。

2.3 分部分项或单项的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修改总价金额。

案例:这个总价不是投标总价,而是计算投标总价过程中的分部、分项或单项的合价或总价。某高校信息系统项目采购,设备系统由9种产品组成,投标文件中的分项产品不含税合计总金额标明为263.46万元,但是经评标委员会核实,各分项产品不含税金额合计应为273.46万元,按照“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的规定,该分项分项产品不含税金额合计应以273.46万元计算,较原分项合计多出10万元,如此一来连同项目措施费、规费和税金较开标一览表中的投标报价多出11.2万元。此时,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在不变更开标一览表中投标报价的前提下按比例核减所有产品的分项报价合价,投标人予以认可,该投标合法有效,评标工作有序进行。

3.对于总价合同可以不对投标文件中错误的报价组成部分进行修正

当采用总价合同履约时,如果开标一览表或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不存在问题或对其修正后经过投标人确认,基于开标一览表与投标函优先的原则,投标文件中其他价格构成体系尽管与之存在前后矛盾也将都不是问题。因为总价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和总价不会变,除约定的合同范围调整、设计变更可以调整总价之外,其他风险则由投标人承担,对其分项价格修正并不影响按照签约合同价格予以结算,所以没有必要对总价合同投标文件中分项组成部分的计价问题进行修正。

05投标报价修正后的报价应经投标人确认

由于不同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上存在差异,对投标报价前后不一问题修正时有的违背投标人真实意图、有的则按否决投标处理,由此引发的投诉现象也时有发生。在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应客观、公正、科学地对报价问题予以修正,修正后的价格只有经投标人确认后才能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修正结果的投标无效,但其并不承担民事责任。

06结束语

招标采购中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投标人综合各方面考量因素最终认定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出现错误时进行评审修正,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势必为合同履行中减少潜在的经济纠纷、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带来福音。

在理解与适用法律条文时,不宜孤立、机械地照搬适用,而应结合整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全面、准确、系统的分析,从而不至于被法律条文表面的文字意思所误导[5]。

参考文献:

[1]王一. 开标一览表中报价不一致,怎么办[N]. 中国政府采购报,2015-07-17(003).

[2]白如银. 招标投标典型案例评析[M]. 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7:173-176.

[3]万玉涛.“笔误”和“选择性报价”须分清[N].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0-04-21(003).

[4]何红锋,李嘉俐. 投标报价大写不规范是否应当否决[J]. 中国招标,2019(34):25-27.

[5]张志军. 政府采购全流程百案精析[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9: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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